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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牧屠管发〔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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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2-06 09:07:25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925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推进<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鲁牧屠管发〔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02-01 生效日期 2024-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山东省推进《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
1.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2.xx市推进《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格式)
3.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
4.山东省推进《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5.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纪律
6.无利害关系声明和廉政承诺书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省局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推进<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推进《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4年2月1日

附件

山东省推进《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切实提高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规范》规定,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至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二、实施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2024年3月底前)。在前期省畜牧局组织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各地摸清行业底数,制定工作方案,组建专家队伍,开展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二)示范带动阶段(2024年5月底前)。每个市原则上至少遴选确定1-2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作为《规范》实施示范样板,开展首次检查,适时开展工作总结。

(三)分类推进阶段(2025年4月底前)。组织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全面开展首次检查。

(四)集中攻坚阶段(2025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督导,推动任务全面完成。

(五)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12月底前)。全面总结《规范》实施情况,宣传工作成效。

三、任务要求

(一)摸清行业底数,分类推动实施。各市要主动与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接,逐一指导、分类推进。要督促取得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于2024年5月底前申报自查报告。各市要尽快摸清行业底数,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具体格式见附件2),确定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和具体措施等,于2024年3月底前正式行文报省畜牧局备案。省畜牧局将根据各市上报情况,统筹安排好首次检查工作,确保全省面上工作整体有序、稳步推进。

(二)加强宣传培训,科学指导服务。各地要主动加强《规范》实施的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县要建立《规范》实施指导服务专家组,明确联系对接企业和责任分工,加强对屠宰企业的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各地要全面做好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屠宰企业和专家队伍等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为《规范》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三)夯实企业主责,推动提档升级。各地要督促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落实《规范》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强设施设备、机构人员配备,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工艺流程,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四)严格检查标准,强化结果运用。严格检查标准,省畜牧局建立省级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尺度,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提高检查质量。压实检查责任,省畜牧局统一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规范》情况的首次检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检查标准对全省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检查、逐项评定。开展首次检查,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届期全程负责制,检查组长将从部级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或省级专家库组长人员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本届的检查结果全程负责。专家库成员执行检查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强化结果公开,省级首次检查结论确认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结果,通报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五)明确时间节点,确保有序推进。按照《规范》规定,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至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对于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在其投产6个月内完成首次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规范》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成立《规范》实施的领导小组及办公机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压实《规范》实施的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平稳有序推进。

(二)强化审核指导。各地要对照检查标准和程序对企业自查报告等材料进行逐级审核,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确保材料真实可靠。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正式行文报送省畜牧局。各地要切实落实好对被检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核实。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在推进《规范》实施过程中,要统筹做好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改造和生猪产品供应工作,严格落实全程监管责任,确保实施过渡期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对实施技术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监管,避免改造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要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四)强化支持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发改、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支持,为《规范》实施提供有力保障。要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鼓励引导屠宰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积极引导基础条件差、改造意愿不强的屠宰企业采取撤停并转或与大型企业联合合作等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强化工作落实。省畜牧局对各地《规范》实施情况进行月调度、季通报、年总结。各地于每月25日前将实施情况报省畜牧局。省畜牧局于每季度末对各市《规范》实施工作进度进行通报。各地于2024年11月底前报送年度实施情况。

(六)强化场点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确需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保留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区的市,应于2024年3月底前正式行文申请保留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理由不充分不合理的原则上不予同意。

《规范》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全力做好组织、宣传、指导、督促和各项保障工作,认真研究解决《规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实施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

1.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

2.xx市推进《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格式)

3.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

4.山东省推进《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5.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纪律

6.无利害关系声明和廉政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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