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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计〔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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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2-07 16:21:16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50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巩固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成效,规范民生领域市场计量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制造、销售、使用电子计价秤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计〔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02-05 生效日期 2024-02-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计量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成效,规范民生领域市场计量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制造、销售、使用电子计价秤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使用强制管理的电子计价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实行强制检定。经营者应按《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履行和承担法律责任。购买、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和超过检定周期的电子计价秤。进行交易时,使用电子计价秤要放置平稳,且容易被消费者认读,明示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鼓励经营者使用可打印称量结果的数字指示秤。

二、计量检定机构在检定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对无铅封或铅封信息无法辨识的,均按检定不合格处置。检定合格的,按规程要求张贴检定合格标志、施加检定机构铅封。电子计价秤检定相关数据信息(经营主体名称、铭牌信息、检定日期、检定结论)应当存档或上传至天津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计量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计量服务系统”),方便执法人员查询。市计量院要在7月30日前完成“计量服务系统”升级,以满足电子计价秤检定信息录入、上传、下载、查询的要求。

三、各区局应督促经营者限期更换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的电子计价秤并完成检定

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的电子计价秤,在秤体明显易见的位置应有“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的字样;秤体可改变计量性能和量值的部位应有铅封,保证在不破坏铅封情况下不能调整,铅封应具有唯一特征和不能重复使用特性;秤体上应有出厂铭牌,铭牌信息至少包括厂名、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使用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请各区局结合实际及时将强制管理的电子计价秤的使用要求宣贯到位,推动本辖区经营主体在下一次周期检定前完成不符合要求的电子计价秤更换及检定工作。

四、加大“作弊”电子计价秤执法力度

各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对有关违法所得的计算,在“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情况下,可执行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计量违法案件有关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复函》(质检法函〔2004〕215号),认定其全部经营额作为违法所得。

五、加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宣贯培训

待电子计价秤欺骗性使用特征评价方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出台后,组织开展对各区计量技术机构的宣贯和培训,提高基层查处电子计价秤作弊行为的技术能力,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未覆盖的欺骗性使用特征,市计量院要加快制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六、加大对电子计价秤抽检力度

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在对电子计价秤进行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中,要按比例对电子计价秤欺骗性使用特征进行抽查检定。每个集贸市场中,用于销售单价不高于100元/kg商品的电子计价秤抽查比例不低于总量的3%;对用于销售单价高于100元/kg商品的电子计价秤抽查比例不低于总量的5%;不足1台的各抽查1台。以称重计量方式提供餐饮消费菜品的火锅店、烤肉店、海鲜店等餐饮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总量的5%,不足1台的抽查1台。

电子计价秤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计量器具,直接影响营商环境,直接影响城市形象,请各区局持续做好电子计价秤监管工作,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加强政策法规解读,做好舆情应对,压实经营主体责任;对故意违法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及时曝光违法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作用;对轻微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信用监管等方式,教育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

2024年2月5日

(联系人:张 卿;联系电话:2718207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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