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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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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3-01 17:21:22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28
核心提示: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市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佛府办〔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02-04 生效日期 2024-02-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9-02-03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3日

佛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市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市级储备粮的品种主要包括原粮(稻谷、小麦、玉米)、成品粮(大米、小麦粉等)和食用植物油(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棕榈油、调和油等)。口粮(稻谷和小麦及其成品粮)的储备比例不得低于市级储备粮规模的70%。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从事或者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加强节粮减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用,优化运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维护,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并将管理数据接入省粮食和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及市粮食综合监管平台,自觉接受在线监管。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是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申报和执行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年度预算;负责牵头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资金,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国资委对市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市级储备任务,将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负责对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财务收支及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并确保市级储备粮安全储存、安全生产。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分行(以下称农发行佛山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原则上由市级国有粮食企业承储,承储企业负责落实市级粮食储备任务,承担市级储备粮的政策性业务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负责提出和执行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上报储备粮相关情况;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按有关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市级储备粮费用,并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的使用安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负责。

第二章 收储、销售和轮换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2月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进行批复,并抄送市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经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承储企业如需对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的,必须经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审核同意,审核结果同步抄送市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

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等需要,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可以对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并同步抄送市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收储入库后,承储企业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对收储的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验收,报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备案,并抄送市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统筹兼顾实物库存充足的要求,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确保市级储备粮每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储备规模的70%,年底要确保足额储存。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在常规储存条件和储存品质保持“宜存”的前提下,一般为稻谷、玉米不超过3年,小麦不超过5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2年;包装成品粮、油原则上不超过1年,在低温、准低温储存条件下,储存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必须在保质期内进行轮换。储存年限方面,原粮以当季收获新粮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计算;成品粮、油以加工后首次入仓(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计算;进口粮、油以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计算。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遵循“去旧储新,常储常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规定。采购的粮源应当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采购的食用植物油应当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采购的成品粮原则上应当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执行;轮换架空期(轮换出库次月起算)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承储企业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延期内不享受储备费用补贴。

采取静态轮换的储备原粮实物库存任何时点应当不低于承储计划的70%。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承储及代储企业(以下称储备企业)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除紧急动用外,任何时点原粮实物库存不低于储备计划的75%。

自主轮换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定要求。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市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制定。

第十六条 无论采取何种轮换方式,除紧急动用外,成品粮、油储备实物库存任何时点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90%。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其收储、销售和轮换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或者经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联审会议审定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和轮换要做到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按季度报告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

第三章 储 存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制度,对政策储备业务与商业经营业务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二十一条 当市属粮库仓容不足或者调整储备布局需要时,承储企业可以租仓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代储。经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市级储备粮可以实行省内异地储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级规模的15%。成品粮储备任务禁止到市外异地储备。

第二十二条 选择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布局优化和储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市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将代储需求报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联审会议审定后,通过招标方式或者直接由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联审会议综合评审进行选定。

承储企业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包括代储的品种、数量、存放地点、质量等级标准、费用补贴标准、轮换、动用等内容),并报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

代储企业因代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其他原因退出市级储备粮承储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提出处理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同意后执行。

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市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储备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必须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并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市级储备粮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和发布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四条 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开展粮食质量管控,保证市级储备粮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市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的,储备企业应当与购买方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区分不同的收获年份、品种、等级、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廒间专仓(堆)储存。

第二十六条 储备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市级储备粮账实相符,保管、会计、统计账账相符,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市级储备粮专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标识,在专仓内配备信息卡。信息卡应当标明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或者收获年度和入库日期等内容,并根据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

第二十七条 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和防风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属地储备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予支持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储备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粮食质量追溯制度。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报告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并抄送农发行佛山市分行。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第四章 动 用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应当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预警。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市级储备粮高效动用。

第三十一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提出动用方案,内容包括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被动用后,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命令,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予支持、配合。

第五章 财务与统计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由市财政局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市级财政解决。

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具体标准、补贴方式及其动态调整机制,由市财政局会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贷款利息补贴。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

承储企业未按时完成年度储备、轮换任务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经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认定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收回相应补贴费用。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应当于每年财政预算申报时,编制下一年度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预算,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在预算下达后,市财政局应根据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申请,按规定及时将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预拨划至市级粮食风险基金账户。

承储企业应当按季度申请补贴,将每季度的储备粮费用补贴结算资料(含银行利息单、发票)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应当及时对申请款项所涉及的储备粮任务数量、品种情况和补贴标准进行初审,并致函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结算储备费用补贴。

第三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除自主轮换外贷款应当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

承储企业会同农发行佛山市分行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

市级储备粮使用贷款的,应当在农发行佛山市分行开立专户;未使用贷款的,应当建立专户。上述专户用于市级储备粮相关资金管理,并接受相应监管。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农发行佛山市分行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围,依法对市级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不再具备储备条件的,应当取消相应的市级储备粮储备任务。

第三十八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市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储备企业对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条 储备企业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

第四十一条 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按照封闭运行管理规定对其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承储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单位举报,有关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能范围及时依法依规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农发行佛山市分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市级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挠或者干涉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单位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储备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社会责任储备及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与其承担的市级储备粮任务不重复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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