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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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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3-08 01:48:39  来源: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482
核心提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21号)部署和省司法厅《“抓规范、优环境”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工作方案》等具体安排,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江西省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工作方案》和《江西省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3-04 生效日期 2024-03-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21号)部署和省司法厅《“抓规范、优环境”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工作方案》等具体安排,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江西省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工作方案》和《江西省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江西省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工作方案  

2.江西省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2月23日  

附件1  

江西省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关于“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的部署要求和我省实施方案的任务安排,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开展全省粮食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全省粮食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推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有力有效解决,切实提升执法质量,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推动执法制度规范健全完善,全面筑牢法治根基,实现常治长效;推动执法理念更新、执法方式优化,坚持寓服务于执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执法能力和保障水平有效提升,切实加强队伍管理,确保素质过硬;推动执法制约监督体系严密规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持续正风肃纪。  

二、工作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聚焦以下六个方面问题开展整治:  

(一)“逐利”执法问题。重点整治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非税收入任务,以罚款进行创收,以罚款数额等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指标、违规预收、私自截留罚没款,违规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乱罚款、滥收费等问题。  

(二)执法不作为问题。重点整治执法不力、执法不严,对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压案不查,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不处理、该立案的不立案、办理案件超时限,对重大案件应急管控不到位、该报告的不报告、该移送的不移送,执法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等问题。  

(三)执法不规范问题。重点整治随意委托执法,辅助人员违规执法,滥用行政裁量权,执法畸轻畸重、显失公平,滥用强制措施,侵害市场主体和群众合法权益,随意扩大行政检查范围、检查过频、任性检查,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以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四)粗暴野蛮执法问题。重点整治重处罚、轻教育、轻纠错、轻服务,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不听取陈述申辩、不问缘由,“碰瓷式”执法,对待群众“冷横硬推”,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甚至暴力执法等问题。  

(五)执法方式简单僵化问题。重点整治“一刀切”执法,运动式执法,机械执法,过度执法,重打击、轻人权保障等问题。  

(六)执法“寻租”问题。重点整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违规提供有偿服务,对辅助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等问题。  

三、阶段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分为四个阶段:  

(一)认真开展自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重点整治的六个方面内容,结合本地行政执法工作特点,通过调查问卷、案件回访、座谈交流、案卷评查、败诉案件分析、舆情风险排查等形式,对执法工作进行“全面体检”,对执法问题进行认真自查,梳理形成本地粮食流通领域执法突出问题清单。  

(二)深入专项整治。一是广泛宣传发动。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两月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专项整治通告,在执法监管、办公服务等场所张贴专项整治告示,确保全体执法人员准确理解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和要求,提高社会知晓率,持续营造专项整治氛围。二是拓宽线索来源。统一设置投诉举报电话或邮箱,发动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线索提供,综合运用12325热线、信访投诉等渠道收集线索信息。三是全面核查处置。要对收集的线索信息进行全面梳理、逐项登记、逐件研判、逐一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认真核查,处置到位,对属于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线索信息,可以移交其自行核查处置,也可以提级核查纠正。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线索及线索处置工作台账,经核实,该纠正的纠正,该整改的整改,该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确保线索处置无遗漏、全覆盖。四是动态增补清单。对收集的线索信息,要深入分析背后深层次的问题,及时整理归类,持续增补自查发现的问题清单,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全面查找补齐执法工作中的短板弱项。五是确保整改到位。坚持以上带下、上下联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2024年6月25日前,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集汇总辖区内线索处置台账(详见表2,追责问责、容错免责情况要作专题说明)和增补后的问题清单报送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组织专项监督。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步组织开展粮食流通领域专项监督行动。一是多渠道倾听群众意见。通过12325热线、批评建议平台、信访投诉、12345政务服务热线、行政复议、诉讼等渠道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的重点问题,结合报送的线索处置台账和问题清单,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二是监督推动整治走深走实。综合运用工作报告、实地检查、抽查暗访等方式,重点监督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定期组织宣传发动、广泛收集线索信息、依法依规核查处置、动态增补问题清单、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及督促指导下级整治等。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各方面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推动执法工作持续整治落实。三是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对工作不力、不接受监督、“躺平式”问题突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局视情予以通报或约谈;对整改迟缓、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甚至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2024年7月25日前,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整治成效、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等)报送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时附不少于1个典型案例(案例选取要具有代表性、指导性和典型性,确保能够以点带面指导工作实践,不能泛泛而谈,案例内容可以从基本情况、整改举措、主要成效和总结评析等方面展开,字数1500字左右)。  

(四)全面总结提升。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进一步研究制定抓源治本措施,加强对各环节的制度建设,尽快补齐制度短板,推动构建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把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成果转化为解决行政执法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开展粮食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扎实推进行粮食流通政执法工作提质增效,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以高质效执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促推动的作用。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纳入法治建设重点工作,全面部署、高位推动、认真落实。  

(三)突出整治成效。坚持标本兼治,切实从制度层面找出“病灶”、拔除“病根”,对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对违反上位法规定,不符合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我省有关决策部署要求的,要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应废尽废。坚持举一反三,做到整改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要突出重实效强实干抓落实,坚持“开门”整治,紧盯群众关切、社会关注,切实解决市场主体和群众的困难事、烦心事。  

(四)抓好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宣传提升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好举措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反映专项整治和监督工作进展成效,回应社会关切。  

联系人:付抢辉  

联系电话:0791-86211945  

相关材料(正式文件和word版)请通过赣政通报送。  

附表:1.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范本)  

2.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处置台账(范本)

表1

(单位名称)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范本)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电话):                  填报日期:       

突出问题

类别

所涉执法领域

具体表现(具体案例可附页)

危害后果

整治措施或拟采取的整治措施

“逐利”执法

 

1.

2.

   

执法不作为

 

 

   

执法不规范

       

粗暴野蛮执法

       

执法方式简单僵化

       

执法“寻租”

       

其他执法突出问题

       

注:

1.请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梳理形成本地执法领域突出问题自查清单。

2.2024年6月25日前,请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辖区内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增补后的问题清单报送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尚在推进或需长期推进的问题,要明确现阶段整治措施和长期举措。

表2

(单位名称)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处置台账(范本)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电话):                  填报日期:          

线索来源

线索内容/典型案例(可附页)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核实情况

处置结果

处置时限

底层的

执法问题

 

1.

2.

3.

         
             
             

注:2024年6月25日前,请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辖区内线索处置台账(追责问责、容错免责情况要作专题说明)报送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附件2

 

江西省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和行政

执法监督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21号)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部署要求,全面准确掌握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状况,综合研判全省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强化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现就年度报告制度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报告的主要内容

重点围绕以下七个方面报告辖区内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特色亮点、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一)行政执法工作总体情况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具体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管理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规范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资格审查、证件申领发放、年度培训、定期清理及日常管理工作等情况。

(三)重要制度和机制落实情况

1.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职权、责任的分解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及执法责任追究等情况。

2.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江西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暂行)》(赣粮发〔2022〕12号)等制度落实情况。

3.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编制,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公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施行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录入或推送行政执法案件的数量,执法案卷和音像记录监督管理情况,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人员配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制定,年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情况。

4.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情况。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案件数量,案件信息通报、案件移送、案件咨询、案件会商、联合调查、联合督办等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5.其他重要制度和机制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主动履责和方式创新情况

围绕党委、政府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升级等中心工作主动履责的做法、经验及创新亮点。如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包容审慎监管及重点领域全覆盖的监管措施,防止以罚代管的制度机制,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优化和方式创新,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的建立完善,引导受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的创新举措,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负面影响的特色做法等情况。

(五)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推进情况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和成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工作情况;在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的制度措施,建立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情况;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基层一线与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等情况。

(六)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情况

优化提升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结构、梯队建设、学历专业的措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的成效,强化执法人员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的举措,行政执法装备配备及经费保障等情况。

(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机制建设、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专项监督情况,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执行等情况。

二、报告的主体和方式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上年度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报送至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建立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总和分析研判并上级部门报告,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所在,是上级部门统筹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力抓手。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安排人员力量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审核。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年度报告是各地行政执法领域全面依法履职的集中体现,是系统梳理经验做法、发现解决共性问题、不断提升执法水平的有效渠道,要落实好主体责任,严格审核年度报告和相关数据,把好质量关,确保报告内容全面客观、重点突出,相关数据真实准确、符合逻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确保各项数据统计口径一致。

(三)按时报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将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年度报告、汇总后的一览表(见附件)分别以正式文件和word版形式报送。

联 系 人:付抢辉

联系电话:0791-86211945

相关材料(正式文件和word版)请通过赣政通报送。

 

附表:1.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实施情况一览表(范本)

2.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

况一览表(范本)

 

表1

________年度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实施情况一览表(范本)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执法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数量(个)

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件)

不予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数量(个)

从轻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件)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数量(个)

减轻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件)

减轻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数量(个)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数量(件)

1

粮食

                   
                       

合计

                   

注:

1.本表汇总范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实施情况。

 

表2

________年度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一览表(范本)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执法主体总数(个)

行政执法实施数量(宗)

行政执法人员总数(人)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人)

法制审核人员(人)

对行政行为监督数量
(不含行政复议案件)(宗)

追究责任数量(次)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数量(宗)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裁决

行政编制

事业编制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案卷评查

受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

其中

追究行政机关责任

追究执法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主动移送司法机关

检察院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退回作行政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

评查行政处罚案卷

评查行政许可案卷

评查行政强制案卷

通知自行纠正

撤销

责令限期重新作出

1

                                                         

2

                                                         

总计

                                                       

注:

1.本表汇总范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

2.行政执法人员总数包括已领取执法证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

3.“纠错案件”包括通知自行纠正、撤销和责令限期重新作出。请在表后注明。

4.“追究行政机关责任总数”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和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请在表后注明。

5.“追究执法人员责任总数”包括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提请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给予行政处分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请在表后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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