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泉政办〔2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2023年12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闽政办〔2023〕35号),文件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省上办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泉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牵头修订了《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2017年2月5日印发的《泉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规定》(泉政办〔2017〕10号)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十九条内容,主要内容分为五大部分: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目的、依据、工作原则,规定了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及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明确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委统一领导。
(二)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主要考核要点。
考核要点分为基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即时性工作以及加减分项等。
(三)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了考核的周期、方式、程序。
考核程序包括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等程序。
(四)第十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考核结果的等次划分和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各县级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并作为绩效考评和平安建设考核食品安全相关指标考评结果。
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档。得分≥85分、排在前五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排在第六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得分<85分的为C级。存在降级情形的最低降至C级,存在否决项的为D级。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考核结果为A级、较上年排名进步较大或食品安全工作某一领域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D级或连续3年排名最后1名的,将约谈有关负责人。
(五)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对于在考核中弄虚作假人员的处理方式,规定了本办法负责解释的单位和施行时间。
三、组织实施
泉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本《办法》,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跟踪调度、督促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有效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压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持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政策咨询方式
联系人:泉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黄玉林,联系电话:0595-22393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