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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农厅发〔20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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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4-17 16:26: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05
核心提示: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努力提升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4〕6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发〔2024〕15号
发布日期 2024-03-07 生效日期 2024-03-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测和抽样任务分配表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项目
3.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
4.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5.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情况汇总表
6.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7.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8.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

各市农业农村局,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自治区畜牧站:

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4〕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4年全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广西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努力提升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4〕6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筹运用监督抽查、风险预警、现场检查、飞行检查和饲料标签专项检查等手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检打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区饲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1.监测任务。全年计划监测1050批次。其中自治区本级270批次,市级780批次。各承担单位任务(见附件1),上半年至少完成任务量50%以上。

2.监测对象。全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重点抽检一定数量本地区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适当增加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天然植物原料和提取物生产企业以及其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企业的抽检比例;在养殖场(户)抽检一定数量的自配料。

3.监测项目。检测项目应覆盖质量、卫生、兽药及非法添加物等指标(见附件2)。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见附件3)。质量指标包括粗蛋白等产品质量保证指标以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规定的铜、锌、维生素、氨基酸等指标;卫生指标包括《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中规定的铅、砷等需要持续关注的安全性指标;兽药及非法添加物指标包括允许使用的抗球虫药物,氯霉素、喹乙醇、喹烯酮等停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的禁用物质。

4.抽样及结果报送。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2024年全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见附件4)要求,规范监督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各地送样前应填报《饲料质量安全抽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并发送gxsysl@126.com。自治区饲料监测所完成检测后及时通过“饲料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上传抽样信息、检验结果报告,实现监督抽查数据可追溯。

5.复核要求。检测单位要及时将不合格结果通报被监督抽查对象,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复核检测,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检验结果。我厅负责组织复核检测,并将复核检测结果及时通报被监督抽查对象。

6.结果处理。各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结果后,应及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督促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被抽样的饲料生产、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实施处罚或案件移交,并及时将查处移交结果上报我厅。

(二)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全年计划监测150批次。由自治区饲料监测所组织实施,重点围绕饲料原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自配料等产品,样品来源包括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中采集的样品、群众举报的可疑饲料样品以及自治区饲料监测所风险调查等样品,检测筛查禁用物质、未知添加物等风险物质,分析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测样品不向样品来源单位发送检验报告。具体任务安排如下:

1.监测20批次饲料中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靛蓝、亮蓝、日落黄和诱惑红7种色素。采用NY/T 3322-2018《饲料中柠檬黄等7种水溶性色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2.监测80批次饲料中抗菌药物非法添加物筛查。采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12号《饲料中风险物质的筛查与确认导则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LC–HRMS)》或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76号《饲料中风险物质的目标物筛查与确认 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重点开展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中违禁药物、未知添加物等风险物质排查,构建非法添加物筛查谱库,对于存在较大风险添加物的由监督部门及时开展专项抽查。

3.天然植物原料和提取物品质及安全风险预警50批次。重点开展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兽药、违规添加药物等风险因素筛查预警。开展饲用植物粗提物产品与植物源兽用中药混用情况摸底调查。

(三)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年内各市对辖区饲料生产企业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经营门店和使用自配料的养殖场(户)至少覆盖30%,3年内确保全覆盖检查,自治区组织随机抽查不少于50家。受检企业随机抽取,2023年度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必检,重点检查有举报投诉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和纳入重点整改对象的企业。

1.检查内容。一是生产环节。检查是否履行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许可条件、原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和产品销售等情况。二是经营环节。检查是否符合经营条件,是否建立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在进货时是否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是否建立购销台账等情况。三是养殖环节。重点检查使用自配料的养殖者是否遵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规定,是否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是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等情况。四是标签检查。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对饲料产品标签开展全面检查,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

2.工作方式。

一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组由熟悉饲料许可与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与检验化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天。

二是规范检查程序。检查组对受检企业生产现场、制度文件、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使用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按照相关检查表要求填写,并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通知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受检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由于受检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由当地农业农村局人员签字确认。

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全面、准确记录受检企业存在问题,与受检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前回避。在受检企业发现生产现场存放或使用违禁物质的,检查组应当停止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发现受检企业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在检查结束后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各地农业农村局在接到受检企业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后,要及时跟进,督促受检企业限期整改。

(四)饲料质量安全飞行检查

由我厅根据重大问题线索,组织自治区市县有关单位人员成立联合工作组,对涉事企业进行突击飞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场采集的样品由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负责检测,现场采样和资料核查过程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各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有问题检测结果报告后,立即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报告我厅。

(五)饲料标签专项检查

由各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全面强化对饲料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产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

一是全面加强饲料标签监管制度宣贯。各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系统学习饲料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高监管执法能力。要落实饲料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要求,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鉴别不规范饲料标签标识的能力,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是组织开展饲料标签规范性自查自纠行动。各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饲料生产企业对照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进行自查,及时修改纠正标签中的不规范标示情况。如发现饲料产品中含有在商品饲料中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要指导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依据《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进行修改。

三是组织开展饲料标签专项检查。重点关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方面。检查内容(见附件8)。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各地要将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既是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到位的重要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积极争取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保证工作质量。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和问题查办情况。我厅委托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承担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

(三)强化检打联动。各市农业农村局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监督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要抓典型案件查处,震慑、教育和引导企业遵规守法,确保通过监督抽查取得保障质量安全、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提升执法权威的良好效果。

(四)及时报送总结。各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6月15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总结应包括: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总体情况、结果分析(包括各类型产品合格率、不同检测指标合格情况等)、发现的突出问题、问题成因分析以及有关建议,同时报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附件6)和饲料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7)。自治区饲料监测所于2024年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汇总后将相关材料报我厅。

四、联系方式

自治区畜牧站联系人:卢丽枝,联系电话:0771-2638983,电子邮箱:GXSLB2800023@163.com。

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联系人:叶云锋,联系电话:0771-3130234、3934595,电子邮箱:gxsysl@126.com。

附件:1.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测和抽样任务分配表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项目

3.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

4.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5.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情况汇总表

6.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7.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8.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

附件名称

   附件1-4.pdf

   附件5-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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