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实施方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相关产品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实施方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相关产品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4-18 10:15:2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19
核心提示:《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实施方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相关产品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4-08 生效日期 2024-04-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解读 专业属性
备注  

一、制定的背景

2023年10月21日国务院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23〕17号),方案提出,建立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新疆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加快推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进一步促进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制度创新,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实施方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相关产品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制定的过程

启动《方案》制定后,根据自贸试验区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的部署,《方案》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通过充分学习借鉴其他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工作经验、前往新疆各类经营主体实地调研、查阅文献资料、组织办事人员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交流研讨,起草形成《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1月3日对三个自贸试验区片区、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后,采纳各类意见建议,确保《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提高《方案》的质量和可操作性。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

根据《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大释放经营主体创新创造活力,推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推进食品相关产品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

(二)明确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条件要求

明确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试点范围,梳理办事方式、办事流程,引入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配合“证照同办”模式,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强化后续监管工作。通过升级改造现有审批系统,开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专区,不断提升“证照同办”服务便捷性。

(三)明确食品相关产品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

明确对食品相关产品、化肥等2种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通过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市场退出和行政处罚等方式,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升级改造现有审批系统,开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专区”,不断提高食品相关产品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方案》的亮点

《方案》根据实际,通过制度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主要表现在:一是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通过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整合企业登记注册与食品经营许可审批,优化审批流程,推进数据互通互联,形成一次申报材料、一窗受理审批的“证照同办”模式,减少办事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二是食品相关产品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围绕“证照分离”改革的部署要求,全面实施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让市场更好地在产品质量安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决定性作,通过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企业准入标准与自查、核查记录表规范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许可工作,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233) 法规动态 (2862)
法规解读 (2769) 其他法规 (52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