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24〕2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24〕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4-26 17:01:25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66
核心提示:《温州市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24〕22号
发布日期 2024-04-23 生效日期 2024-04-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个体工商户是温州经济发展的活力、潜力和韧性所在,在带动就业增收、便利群众生活、改善基本民生方面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3号)等精神,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做大做强,积极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针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实际需要以及普遍关切的痛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动态培育机制,大力简化优化注册审批流程,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创新“市场监管+金融”有机协同模式,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效破解我市企业占比低问题,推动经营主体结构优化升级,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4年底,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100%完成转型升级,提升合法经营水平;全面建成全市“个转企”动态培育库,培育库数量达20000户,新增“个转企”5000家。到2025年底,新增“个转企”10000家,全市企业占经营主体总量比例进一步提高,经营主体结构更优,市场竞争力更强。到2027年底,新增“个转企”15000家,企业占比全省位次进档升位,整体形成高质量发展态势。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各地、各有关部门通过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供给,引导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自身意愿,不得强制要求转型升级、不得增加经营主体负担,不得将“个转企”纳入考核指标。

(二)问题导向、精准指导。强化政企沟通,深入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实际状况和真实需求,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按照“培育一批、转型一批、壮大一批”的思路,精准推进潜力较大、成长性好的个体工商户逐步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对标先进,举措加码。按照“全省已经实施的温州进一步深化,其他省市已经实施的温州争取实施,全市已经推广的继续落实”的工作原则,全面对照省委省政府最新要求,认真对标其他省市先进做法,对工作举措进行再深化、再突破,给予“个转企”更大支持力度。

(四)部门联动,协同发力。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建立“个转企”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充分整合政策、信息和市场资源,全方位提供增值化服务,形成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工作合力。

(五)跟踪监测、评估效果。对转型升级后企业的存续状态、经营规模、信用状况等进行跟踪监测,加强信息归集共享,了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评估“个转企”对经营主体发展的推动作用。

三、主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培育制度。

1.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将已在登记机关登记在册三年以上、发展前景较好且具有转型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较大产值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和较大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纳入“个转企”培育库。同时,结合成立时间、经营规模、营收水平、纳税记录、社保缴纳情况等条件,归集人力社保、税务、市场监管、公积金等部门数据,将培育库中个体工商户分为A(主动引导转型)、B(鼓励转型)、C(支持转型)三类转型对象,分级发力推动转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形成动态管理机制。对培育库内的个体工商户,结合注册登记信息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实时数据更新。将因状态调整为注销、歇业、迁移出本级行政区等非正常经营状态,出现违法违规等信用不良情况的经营主体移除出数据库;对于恢复正常经营、通过信用修复等措施后符合转型条件的,及时纳入培育库。对因“个转企”等原因不再属于个体工商户类别的经营主体,完成登记同时移除出库。(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优化“个转企”审批服务。

3.允许“个转企”变更登记。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在其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并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处理,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后,允许其采用“直接变更”方式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公安、人力社保、税务、医保、公积金管理、电力等部门,实现“个转企一件事”高效办成。(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国网温州供电公司)

4.保持“个转企”延续性。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支持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保持转型前后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延续性;在核发“个转企”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转型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允许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责任单位:全市荣誉授予相关单位)

5.简化许可审批程序。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若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不变,且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依法按照变更程序办理。涉及现场核查的,若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可依法免予现场核查,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责任单位:全市审批许可相关单位)

6.压缩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限。精简“个转企”企业用电外线接入工程审批流程、时限,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并联审批,确保10(20)千伏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7天内,对于0.4千伏及以下低压供电、200米以内高压供电的电力接入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等方式办理。(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温州供电公司)

7.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开通绿色窗口,负责有关“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要协调相关许可部门开展证照联办、并联审批,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鼓励小微园吸纳“个转企”培育对象和转后企业入园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实施“个转企”税费减免。

8.降低所得税税费。“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国家更新政策,按照最新优惠政策减免税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产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9.免征“个转企”契税。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优惠固定资产计税。“个转企”的纳税人在其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历史成本法确认计税基础,并按相关规定计提资产折旧费用。(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加强“个转企”财政支持。

11.提供免费记账代理。对温州行政区域内成立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转企”提供三年免费基础代理记账服务,服务内容包含税务报到、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日常的财税咨询、企业年报等事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2.减缴行政事业费用。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缴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减缴专利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自授权当年起10年的专利年费和专利复审费。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支持依法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强化“个转企”金融扶持。

13.深化金融驻点精准帮扶。深化“市场监管+金融”精准帮扶模式,成立小微主体金融服务站,创新构建“个转企”“建档+预授信”机制,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路径,利用“金融活水”滋养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强化数据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推送“个转企”培育清单至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精准服务、定向支持,大幅新增“个转企”经营性贷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

14.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创新金融产品,规范服务收费。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责任单位:市府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

15.优化贷款审批程序。各金融机构要优化对“个转企”企业贷款审核程序,提升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前提下,为已开立对公账户的个体户“个转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并积极提供外汇、保险、租赁等综合配套服务。(责任单位:市府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分行)

16.强化“双保”助力融资。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深入推进“双保”助力融资支持机制在“个转企”企业的运用,优化银担合作机制,服务“个转企”企业融资需求,破解“个转企”企业因缺少抵押担保导致的融资难题。(责任单位:市府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

17.提供定向支持。人民银行积极引导信贷资源,加大对“个转企”信贷支持,指导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向征信系统报送“个转企”信贷信息,并纳入人民银行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内容。(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

18.积极发挥货币政策作用。延续实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单列专项支持“个转企”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规模;全市银行机构建立配套专项资金池,优先满足“个转企”融资需求,指导银行机构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授信额度、信用贷款等方面给予最优惠支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

(六)加强“个转企”服务指导。

19.实施“转企第一课”。创新“企业家引导”,设置专人专线专窗,为“个转企”提供转企答疑、合规经营指导、优惠政策享受等服务,强化对“个转企”升级培育对象在劳动用工、社保参保、公积金建缴、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集成指导,确保信息“一站式”获取、问题“一次性”解决、服务“一竿子”到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开展“法治护航”援助。依托原有个体工商户公共法律服务站,组建“个转企”法律服务律师团,以法律服务面对面形式,构建“责任区党员干部+公职律师+专业律师”三层服务响应机制,开展法律咨询、协助申请或进行矛盾纠纷调解等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个转企”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认真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政府抓好本地区“个转企”工作的牵头协调,细化工作举措,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全市“一盘棋”推进。

(二)加强协同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政策落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研究制定“个转企”工作相关制度和登记规范。经信、科技、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和机构要及时将“个转企”企业纳入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切实释放政策红利。各有关审批部门要优化许可审批流程,做好“个转企”登记、许可的有效衔接。

(三)加强技术支撑。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为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持不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个转企”登记信息增加相应识别字段,确保有效识别、精准统计和兑现政策。原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处罚等数据信息要确保有效继承、直接关联。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相关政策,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个转企”的先进经验,形成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此前制定实施的政策措施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区: 温州市 
 标签: 经营主体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1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5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0)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