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药物质经营活动的公告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药物质经营活动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09 15:31:23  来源: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食品和药品国家标准等规定和要求,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的经营活动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5-06 生效日期 2024-05-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食品和药品国家标准等规定和要求,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的经营活动公告如下:

一、食品经营者经营食药物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和食药物质目录的相关规定,食品标签标识和经营中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保障食药物质可追溯。鼓励采用电子化、信息化等便利手段,保存、管理食药物质溯源凭证和信息。食药物质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药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三、食品经营者从食品经营渠道采购的食药物质,二氧化硫等残留限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从中药材批发市场或企业采购食药物质,二氧化硫等残留限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并留存外包装、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四、食品经营者经营销售散装食药物质,应当在散装食药物质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药物质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或药品标准等内容。鼓励食品经营者明确标明食药物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

五、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本公告要求,规范食药物质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食药物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公告。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4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26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773) 其他法规 (52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