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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本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沪食药安办2024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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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13 16:08:55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45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肉类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2024〕8号)要求,结合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市食药安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制订了《上海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安办20240007号
发布日期 2024-05-13 生效日期 2024-05-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食药安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总队、各区公安分局,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肉类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2024〕8号)要求,结合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市食药安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制订了《上海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2024〕8号)要求,市食药安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范围及时间

(一)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屠宰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以畜禽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者、肉及肉类产品经营者、集中交易批发市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等。

(二)整治时间

2024年4月至11月。

三、重点任务

(一)聚焦重点环节,开展全面自查

各区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开展全面自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认真清查盘点有关票据、合格证明、库存原料及产品备查。

1.畜禽养殖环节。主要自查是否采购使用兽药原料药、医用原料药和化学中间体;是否存在以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名义冒充兽药;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违反休药期规定用药;随意弃置病死畜禽,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等。

2.畜禽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环节。主要自查是否存在私屠滥宰行为。屠宰厂(场)是否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代宰企业是否“只收费不检验”;是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是否收购、经营病死畜禽;是否存在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违法行为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是否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3.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主要自查是否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是否未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是否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畜禽产品;是否采购、销售病死畜禽;原料采购、供应商管理和生产过程管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等。

(二)加强源头管控,开展全面检查

1.建立问题线索清单。各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本辖区近年来投诉举报、部门通报、抽检监测、大数据分析、媒体报道等有关肉类产品的风险信息,综合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群众反映的风险隐患,建立问题线索清单。

2.开展监督检查。各区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畜禽养殖、屠宰、市境道口流通环节、无害化处理、肉及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采取进车间(养殖场所、操作间)、翻冷库、盘库存、查台账、调记录、验证明等方式,认真细致排查各类风险点,发现合格证明不全、货证信息不对应等可疑畜禽产品时,一律立即封存,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并追踪来源、追查去向。

3.组织督导检查。在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的同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聚焦生猪、肉羊和肉鸡养殖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屠宰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等重点场所,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内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生产企业、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肉类产品的食品经营者,以市际交界地区、城乡结合部、肉制品生产集中地区等为重点区域,对规模较大和投诉举报较多的肉及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督导检查。通过体系检查、飞行检查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检查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摸排更深层次的风险隐患问题。

(三)加强监管执法,全面实施整治

1.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刑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通过宣传册、告知书、行政约谈、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2.形成监管闭环。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督促违法主体开展整改落实工作,做到整改措施不实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松手,防止久拖不改。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违法主体,必须依法责令立即停业整改,不得继续“带病”生产经营,严防问题产品继续流向市场。

3.严打违法犯罪。始终保持对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肉类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并处罚到人;紧密结合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昆仑2024”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行刑衔接,发现涉嫌犯罪的一律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力争通过处罚一批典型案例、侦破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强大震慑效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把专项整治行动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各区食药安办要会同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本行动方案要求,汇总梳理群众投诉举报、部门通报、抽检监测、大数据分析、媒体报道等方面风险信息,组织风险研判,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细化工作分工,压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工作协同

市食药安办会同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和市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工作会商,统筹调度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各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线索。综合运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行刑衔接等手段,全面排查肉类产品各环节全链条问题隐患。查办案件、排查线索需要开展联合执法时,各相关部门应予支持配合;商请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召回处置、无害化处理的,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协助。

(三)健全长效机制

各区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当前对家畜使用“瘦肉精”、注水注药、加工病死畜禽以及肉类产品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间的线索通报、风险交流、联合执法、涉案物品处置等长效工作机制,精准治理薄弱环节,及时堵塞制度管理漏洞。

(四)加强信息报送

请各区食药安办于2024年5月20日前将辖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联络员信息报送市食药安办,2024年8月5日前报送阶段性《辖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清单》(见附件);2024年12月5日前,将辖区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含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典型案例、统计报表)报送报送市食药安办(联系人:于玮,联系电话:64220000转2209分机)。

附件:   辖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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