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口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 年 8 月 25 日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海府办〔2017〕224 号)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3 月 6 日
海口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治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13 号)及《中共海口市委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海委〔2020〕51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3〕28 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提升治理能力。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委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受市食安委委托,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区政府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可量化、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突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评,权重比不低于 3%。
第七条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10 月 30 日前,市食安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参照海南省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细则,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
第八条 对各区政府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区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由市食安办集中汇总存档。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市食安办确定抽查区域,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通过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结合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等日常工作等相关情况形成被考核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区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向市食安办提交自评报告,并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组织现场考核。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后由市食安办集中汇总存档,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市食安办汇总各区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食安委。
(七)结果通报。市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区政府,抄送各区党委及相关成员单位。
第九条 对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自查评分。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向市食安办提交自评报告,并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综合评议。市食安办根据自查自评结果,结合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市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综合评定。
(三)结果通报。市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市各相关单位。
第十条 对各区政府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 100 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 5 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 A 级、B 级、C 级三个等级。得分排在第 1 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 A 级,得分排在 2 名至 4 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 B 级。对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根据每年重点工作安排设置考核项目,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 B 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内食品安全工作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九)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未能有效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导致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 C 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内食品安全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被国家相关部门、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六)其他应当为 C 级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上个年度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我市予以减分的,给予相关区政府本年度考核双倍减分。
第十二条 本考核年度我市获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表扬或加分的,给予相关区政府下一年度考核双倍加分。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安办。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跟踪督促各区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报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各区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五条 各区政府和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 A 级的;
(二)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三)专项工作推动创新成效显著,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形成示范经验做法的;
(四)工作成效明显受到市委、市政府和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表扬、肯定的;
(五)其他应表扬的情形。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市食安办及时对属地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有考核结果为 C 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 1 名情形的,由市食安委委托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约谈情况抄报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作为干部监督管理、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被约谈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第十七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内容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