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1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 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 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 护”。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安排部署, 锚定“四件大事”“四个确保”,聚力“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紧 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焦点问题,完整、准确、全面贯 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藏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善治护航高质量发展。
一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化
对立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把学习贯彻党的 二十大精神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 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自 治区党委、政府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上来,准确把握我区区情,积 极回应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需求,加快补齐地方立法短板弱 项,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法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工作部署, 以及区党委全面依法治藏委员会工作安排,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 析我区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治理、生态环保、民生保障等领域遇到 的新情况、新问题,立足西藏实际,突出西藏特色,坚持突出重点、 急用先行,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对反分裂斗争维稳领域的立法 项目,成熟一件提交研究一件,确保政府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一)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助推 高原经济 高质量发展方面。 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西藏自治区藏医药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修订草案、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修订 草案。修订西藏自治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方面。提请自治区人大 常委会审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 订草案。修订西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三)加强生态环保、建设美丽西藏方面。提请自治区人大常 委会审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办法草案、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
(四)完善我区安全法治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制定 西藏自治区边民往来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 办法、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修订西藏自治 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 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三、健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立法工作在政治 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 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 况要及时按程序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立法工作计划、重大立法事项要按要求提请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藏委员会审议。
加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衔接,积极做好与自治区人 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衔接。相关部门起草地方性 法规草案时,要主动加强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的 联系沟通。严格遵守地方立法权限和程序,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 法、盲目立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进 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制度,丰富立法形式,既要搞“大块头”,又要搞 “小快灵”,针对实际需要以“小切 口”形式推进立法,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执行
起草部门要对照 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认真履行起草工作 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抓好任务分解落实并与政府办公厅和 司法厅做好衔接工作,组织精干力量,明确时间进度,严格落实责 任,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立法任务。对拟提请自治区 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的 初次审议时间 6个月前将送审稿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拟报请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的政府规章,应当在 2024年6月底前将送审 稿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不能按时完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 面说明。起草部门在起草送审稿时要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与相 关部门充分协商并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机构人员、经费保障、税收 优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同意。司法厅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统筹 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加强对立法项目的审核把关,及时掌握各起 草部门、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确保按期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 案和政府规章送审稿存在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未列入年度立 法计划、立法技术有重大缺陷、规定的主要制度有较大争议等情形 的,司法厅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起草部门应当重新研究,待符合要求时再次报送。
附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7件)
1.西藏自治区藏医药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司法厅)
2.西藏自治区测绘条例修订草案(自然资源厅)
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办法草案(生态环境厅)
4.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交通运输厅)
5.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农业农村厅)
6.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林草局)
7.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红十字会)
二、拟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15件)
1.西藏自治区边民往来管理办法(公安厅)
2.西藏自治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修订)(公安厅)
3.西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修订)(民政厅)
4.西藏自治区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司法厅)
5.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司法厅)
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订)(司法厅)
7.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投诉制度(修订)(司法厅)
8.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西藏自治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自然资源厅)
10.西藏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修订)(交通运输厅)
11.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修订)(林草局)
12.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修订)(林草局)
13.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林草局)
14.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修订)(通信管理局)
15.西藏自治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修订)(地震局)
三、列为储备项目的政府规章(1件)
1.西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西藏消防救援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