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28 17:15:17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552
核心提示:为全面推进我省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规划。
发布单位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5-28 生效日期 2024-05-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

《陕西省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已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16-21〔2024〕2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18日

陕西省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

为全面推进我省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不断完善。各级人民政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属地责任到县到乡,农业农村部门监管责任到岗到人,规模养殖场户的主体责任到场到户,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规范化、资源化、专业化,未发生大面积抛弃病死畜禽或病死畜禽产品流向餐桌等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险联动机制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四统一”模式推广成效显著。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防机制不断健全,严厉打击违反“四不一处理”的行为,有效遏制相关违法犯罪事件发生。

(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不断提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高度重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严格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加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有力保障猪肉等重要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规范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全省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开展。2014-2022年,我省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245.31万头,其中病死猪236.56万头,平均每年处理26.29万头,病死畜禽进入无害化监管的数量逐年增加,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不断健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55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目前,已建成14个专业无害化处理中心,其中市级专业社会化服务无害化处理中心7个、大型养殖企业专业无害化处理厂5个、小动物社会化服务无害化处理中心2个,县级收集存储转运中心54个,配备病死畜禽专业收集车辆58台。

(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艺不断优化。充分调动市场和企业创新积极性,研发引进先进的无害化处理技术,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艺逐步改进为冷藏收集、高温化制、资源利用等高效的无害化处理工艺,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再循环利用,科学评估致病微生物污染风险,确保生物安全。全省专业社会化服务无害化处理中心资源化利用处理工艺100%覆盖,企业处理产出物转化率达到28%,确保无害化处理机制长效运转。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不断强化。应用“陕西智慧动监”平台数字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将专业社会化服务无害化处理中心纳入国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构建了覆盖养殖场户、无害化收集车辆、病死畜禽储存库、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全环节,信息统一、管理规范、可溯可控的信息化监管体系。

同时,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仍存在一些丞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养殖场户因生物安全条件基础较差,防御疫病的能力较弱,多数选择自行深埋处理病死畜禽,不愿纳入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收集体系,导致收集覆盖不全、服务力量不均、成本控制不严,收集投入过高。二是区域专业社会化服务无害化处理中心存在处理产能与收集结果不匹配、处理转化率较低、可资源化利用的产品量较少,企业运营成本较高。三是养殖场自建病死畜禽高温高压化制无害化处理系统,存在投入成本高、处理能力浪费、环保处理复杂、安全生产压力大等困难,深埋等传统处理方式受土地资源、水源保护、环境污染的限制越来越多。四是国家仅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其它畜禽品种和病害畜禽产品没有纳入补助范围,乱抛乱弃、非法加工等风险隐患依然存在。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构建科学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着力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逐步建立起覆盖104个涉农县(市、区)的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建设原则

——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属地管理责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畜牧业发展和动物防疫发展情况,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专业社会化服务无害化处理中心。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体系,合理设置集中暂存点,收集辖区内死亡畜禽,防止病死畜禽乱抛乱弃和疫病传播。

——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建立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监督管理体系,落实部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坚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处理社会化服务、市场化运作、资源化利用,用足用好政策,创新运行机制,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处理体系建设和运行,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深入推进以集中社会化处理为主,企业自行处理为补充的全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支持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专业社会化服务无害化处理中心,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收集体系,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社会化服务收集暂存点和中转站。鼓励具备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屠宰厂和隔离场配建与生产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或集中处理暂存点,构建覆盖全省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

——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规范使用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工作推动力度,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养殖保险理赔的前置条件,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保险相关联的全程信息化管理。推动落实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探索屠宰、调运环节和牛羊等其他动物、畜禽产品的企业付费处理和属地政府补助机制。

(三)建设目标

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加快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合理配套建设社会化收集站点,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暂存工作,规模养殖场户自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集中处理收集暂存点,完善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至2030年,全省共建设20个专业社会化服务无害化处理中心,每个设区市建设1-3个;共建设800个收集暂存点和中转站,每县建设5-10个,基本实现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规范化处理。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专业社会化服务无害化处理中心。各设区市要根据本地畜禽养殖规模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调整优化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方案,原则上每市至少建设1个生物安全防护措施严密、收集能力强、覆盖范围广、转运监管严、日处理能力10-20吨的专业社会化服务无害化处理中心。至2025年,西安、汉中、商洛、铜川建成市级专业社会化服务无害化处理中心; 2030年全省建成20个专业社会化服务无害化处理中心。本市已建成2个以上专业社会化服务无害化处理中心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各中心收集范围。在榆林、铜川、汉中等市的无害化处理中心配建区域兽医诊疗废弃物收集无害化处理车间,重点处理人兽共患病活疫苗和废弃抗生素包装瓶,严控疫病通过废弃包装瓶传播、抗生素污染环境等事件发生。

2.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和中转站。每县(市、区)以乡镇、街道办为单位,按照畜禽养殖情况,合理设立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和中转站,以所在市专业社会化服务无害化处理中心为依托,建设面向中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的社会化收集体系。至2026年,每县(市、区)建设至少5个具有统一标识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或中转站;30%的规模养殖企业自行建设病死畜禽暂存点。至2030年,50%的规模养殖企业自行建设病死畜禽暂存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或依托设在所在市的专业社会化服务无害化处理中心,在本行政区内建立病死畜禽收集体系。落实大型养殖企业的病死畜禽专人专车“点对点”优先收集措施,确保养殖企业生物安全。专业社会化服务无害化处理中心或委托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定期向所在县(市、区)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

3.明确收集转运主体和车辆运输指定路线。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和收集暂存点、中转站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运输车辆,收集运载能力与区域内畜禽养殖情况相适应,养殖场户场外运输车辆也应符合动物防疫的要求。以专业社会化服务无害化处理中心为枢纽,以乡镇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或中转站以及规模养殖场病死畜禽暂存点为终端,综合考虑当地动物防疫风险隐患,合理规划设计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指定路线,降低动物疫病通过公路运输交叉感染传播的风险。

(二)加强监管能力体系

1.健全保处联动监管系统。积极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坚持“以保促处,以处证保”,按试点要求合理编制修订保险条款,建立和落实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的报告、登记、查勘、死因认定等配套制度,坚持“先处理后理赔”的工作程序,力争如期建立起高效衔接、相互促进的联动机制,全面推进畜禽养殖保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工作。至2026年,覆盖30%规模养殖企业;至2030年,覆盖50%规模养殖企业。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全省推广试点模式,依法依规督促养殖场户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提高畜禽养殖政策性保险覆盖面,为养殖场户提供政策保障。

2.严格无害化处理标准体系。专业社会化服务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工艺优先选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中推荐的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高温高压化制、高温发酵等资源化利用模式。健全完善无害化处理地方标准化综合体,规范技术操作,提高处理水平。自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企业,需在“陕西智慧动监”系统备案时标明处理方式和处理能力。

3.设置无害化处理功能区。各地应依法在动物隔离场、畜禽定点屠宰场、规模养殖场、畜禽交易市场和动物运输指定通道动物卫生检查站内设置相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暂存点或处理功能区,功能区内的处理工艺优先选择资源化利用模式,确保有效消灭病死畜禽尸体及相关畜禽产品所携带的病原体,处理产生废弃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并定期开展疫病传播风险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要求,组织领导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并积极协调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不留空白,规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协调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用地指标和相关无害化处理单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加强无害化处理保障机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偿,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给予其他畜种无害化处理补贴。全面落实中央政策性保险,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畜禽保费补贴联动的保险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无害化处理运行模式。大型规模养殖场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规范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可优先申报动物疫病净化场、部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畜禽核心育种场等示范创建,在承担畜牧兽医高质量发展项目时给予重点倾斜。鼓励中小养殖场建设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暂存点,散养户病死畜禽规范运送至收集暂存点或中转库,健全专业无害化收集体系。

(四)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管手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强化基层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技术水平,督促无害化处理运营企业完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生产安全和生物安全管理。严防因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处理技术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疫病传播与蔓延,严防发生生产安全、生物安全事故,坚决查处随意抛弃、加工、销售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利用微信公众号、QQ群或宣传挂图、宣传手册、“明白纸”等形式,开展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危害性和无害化处理重要性的宣传活动,提升公众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认识,凝聚全社会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支持,进一步落实养殖者主体责任,增强养殖者主动处理意识、为本规划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4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26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773) 其他法规 (52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2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