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食安办〔2024〕25号)

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食安办〔2024〕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6-06 09:46:18  来源: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49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肉类产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食安办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食安办〔2024〕19号),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从2024年5月至11月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单位
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榕食安办〔2024〕25号
发布日期 2024-06-05 生效日期 2024-06-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福州市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

福州市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肉类产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食安办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食安办〔2024〕19号),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从2024年5月至11月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问题整治。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盯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大户,市际、县际交界地区,城乡接合部、肉制品生产集中地区以及群众举报多等风险问题隐患易发多发地区,聚焦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屠宰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经营肉类产品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重点场所,开展排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踪溯源,一查到底,形成工作闭环。

(二)强化养殖环节监督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重点检查养殖场(户)是否存在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自行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是否存在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等。

(三)强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督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重点检查屠宰厂(场)是否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代宰企业是否“只收费不检验”;是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是否收购、经营病死畜禽;是否存在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违法行为等。检查辖区内是否存在私屠滥宰行为。检查无害化处理场是否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存在病死畜禽被“调包”等违法行为。

(四)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省食安办今年部署的“食品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已列入省纪委监委“打深井”监督项目,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食品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者是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是否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按规定查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是否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按规定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是否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严格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7日前)。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汇总梳理群众投诉举报、部门通报、抽检监测、大数据分析、媒体报道等方面风险信息,组织开展风险研判,明确各县(市)区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细化各部门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6月-11月)。各县(市)区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安排,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到位。在行动中如遇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市、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12月6日前)。各县(市)区对前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回头看”,大力宣传治理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总结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性成果和经验,不断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务必要加强组织领导,把专项整治行动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梳理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一批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见附件)。专项行动结束后,市食安办将按照省局统一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评议。对专项整治不扎实、不深入的地区和部门,市食安办将运用“三书一函”制度督促加大整改力度。

(二)强化行刑衔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重大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并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商请协助的重大疑难案件加强执法联动。公安机关商请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协助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三)凝聚整治合力。紧紧扭住当前对家畜使用“瘦肉精”、注水注药、加工病死畜禽以及肉类产品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坚持统筹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建立健全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间的线索通报、风险交流、联合执法、涉案物品处置等长效工作机制,精准治理薄弱环节,及时堵塞制度管理漏洞。

(四)注重宣传引导。加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要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县(市)区食安办于2024年6月7日前将本地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信息报送市食安办,并于2024年12月6日前报送本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张海燕、温家祥,联系方式:22032670。

市公安局:

联系人:郑海龙,联系方式:87026330。

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于学荣,联系方式:18305949041。

附件:   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清单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4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25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769) 其他法规 (52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