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的通告 (皖政秘〔2024〕11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的通告 (皖政秘〔2024〕11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6-26 10:54:38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87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有效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现就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秘〔2024〕116号
发布日期 2024-06-25 生效日期 2024-06-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皖政〔1997〕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狩猎区域的通知》(皖政秘〔2007〕9号)同时废止。

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有效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现就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安徽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三、禁止在城市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区、学校、工矿企业、部队营区、军事禁区、机场,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猎区,以及上述区域外陆生野生动物迁徙期间的迁徙通道范围内猎捕。

四、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的生物学特性,哺乳类、鸟类禁猎期为每年2月1日至9月30日;两栖类、爬行类禁猎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8月15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科学评估后对禁猎期作适当调整。

五、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军事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猎套、猎夹、捕鸟网、地弓、地枪、气枪、排铳、土枪、土铳、铁夹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六、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数量增长超过生态容量并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种群调控计划,合理确定猎捕数量,报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猎捕。野猪等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采取猎捕调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猎捕活动应当避免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态环境。

七、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八、林业、农业农村、网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关、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猎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食用、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市场和经营场所。

九、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承担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皖政〔1997〕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狩猎区域的通知》(皖政秘〔2007〕9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

文件下载

   皖政秘〔2024〕116号.doc

pdf文件下载

   皖政秘〔2024〕116号.pdf

 

 地区: 安徽 
 标签: 资源保护 动物保护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76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574)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61) 其他法规 (533)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