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正式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也迎来了新的变革。为此,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一、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需实行登记制度。食品小作坊的认定需满足两个条件: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且生产经营面积(不含仓储设施)不超过300平方米。
二、基本要求
为确保食品安全,《办法》对食品小作坊提出了以下基本要求:选址应远离污染源,确保生产场所的清洁与卫生;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包装、贮存场所及设施;具备与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相匹配的加工设备;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三、禁产目录调整
鉴于食品小作坊的生产条件有限,《办法》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对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进行了细化调整,涵盖16大类、62小类食品,以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四、登记证填写指南
为解决混业经营问题,《办法》规定,实行登记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将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对于从事多种业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在“生产经营项目”栏目中详细填写所从事的业态。
五、新旧登记证衔接
为确保政策的平稳过渡,《办法》规定,2024年5月1日前发放的小作坊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2024年5月1日起,新申请的小作坊登记将按照《办法》规定发放《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总之,《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管理工作迈入了新的阶段,将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食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