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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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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04 11:30:25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严格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经营者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24年6月27日印发实施。

为贯彻落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严格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经营者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24年6月27日印发实施。

一、办法出台依据

2024年5月1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正式实施。明确了“在本市以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自在本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其在本市实际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业务的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逐步实现以‘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相关内容,规定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委制定。

二、修订内容需要

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市场监管委于2019年10月17日印发了《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鉴于该办法有效期即将届满。同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新规定新要求,有必要对现有规定内容进行修订更新。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交易主体类型

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包括网络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二是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三是在本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但在本市以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四是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明确报告主体类型

规定外省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在本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其在本市实际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业务的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关信息,填写《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登记表》。

(三)明确平台主体责任

包括备案责任、审查责任、公示责任、管理责任、记录责任、配送责任、投举责任、社会责任等。

(四)明确商家主体责任

包括资质责任、公示责任、设施责任、原料责任、加工责任、用具责任、贮运责任、送餐责任、经销责任等。

(五)明确公开方式种类

主要方式包括透明式、开放式、视频监控式、参观通道式、互联网式。

(六)明确制作公开方式

一是应当逐步具有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相应的设施设备条件。通过透明式、开放式、互联网式、视频监控式、参观通道式等“明厨亮灶”方式,逐步实现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二是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大中型餐饮以“互联网+明厨亮灶”的方式,逐步实现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

(七)明确视频监控要求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建立天津市“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监管平台,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区级“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监管平台。

(八)明确平台公开要求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核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食品操作加工过程的方式,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为以“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食品操作加工过程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视频数据网络对接、页面展示技术支撑、功能模块等可视频便利条件。

政策原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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