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 关 总 署 署长 俞建华
商 务 部 部长 王文涛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 文
2024年4月20日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2016年1月2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0号公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