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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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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08 05:17:02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68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2016年1月2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0号公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68号
发布日期 2024-04-20 生效日期 2024-04-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 关 总 署 署长  俞建华

商 务 部 部长  王文涛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 文

2024年4月20日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2016年1月2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0号公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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