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开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开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09 05:24:16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86
核心提示: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要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肉类产品安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7-09 生效日期 2024-07-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要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肉类产品安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养殖场(户)非法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非法添加新型衍生物、非法化合物、禁用农兽药等违法线索。

(二)养殖场(户)、收购贩运者违规调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销售或屠宰不佩戴畜禽标识的牲畜,骗取或伪造变造及转让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随意弃置病死畜禽;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非法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线索。

(三)屠宰厂(场)未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代宰企业“只收费不检验检疫”;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购、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线索。

(四)私屠滥宰违法线索。

(五)无害化处理场未严格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调包”病死畜禽等违法线索。

(六)肉制品(含速冻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对畜禽肉类进货查验不到位,采购病死畜禽产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等违法线索。

(七)经营肉及肉制品的肉类批发市场、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入网食品经营者等,采购、销售病死畜禽产品、来源不明及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销售假冒牛(羊、驴)肉及肉制品等违法线索。

(八)驴肉馆、火锅店、烧烤店等餐饮服务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采购、制售假冒牛(羊、驴)肉制品,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线索。

(九)走私冷冻肉类产品更换包装、非法销售违法犯罪线索。

(十)高青黑牛、高唐驴肉、五莲黑猪等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线索。

(十一)其他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涉及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公开征集时间

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30日止。

三、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一)省公安厅。受理方式:“爱山东”APP-“特色专区”-“公安专区”-“投诉举报”。

(二)省市场监管局。受理电话:全国12315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

(三)省畜牧兽医局。受理电话:0531-51788890,电子邮箱:sdxmzjc@126.com。

四、线索征集说明

(一)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征集,我们将对线索提供人和提供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线索提供人权益,并对问题线索进行认真核查,切实回应各方关切。

(二)为使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请详细说明问题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主要事由、相关证据及联系方式,保证内容要真实、客观、具体。

特此通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4年7月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3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184)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765) 其他法规 (524)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