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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吹哨人”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 (闽市监办〔202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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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4-07-18 08:55:40 来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 82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内部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内部人员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市监办〔2024〕86号
发布日期 2024-07-03 生效日期 2024-07-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内部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内部人员(以下简称“吹哨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吹哨人”界定

“吹哨人”制度,指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内部人员举报所在的主体实施食品安全重大违法及犯罪行为的信息接收、处理和对内部举报人的奖励、保护等工作机制。

内部人员,指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内部在岗在职和离职、退休等人员。

二、举报的重点内容

鼓励“吹哨人”举报以下涉嫌食品安全违法和犯罪行为线索:

(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三)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有毒有害物质等非食用物质的;

(四)伪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的;

(五)在食品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六)非法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的,以及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使用的;

(七)生产经营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

(八)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含有严重超标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九)其他食品重大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三、公开举报方式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办公地点、重点区域、官方网站等显著位置公开接收举报的单位、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信息,提供多种举报方式,并保持接收信息渠道畅通。

四、举报信息的接收和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规定接收“吹哨人”举报信息,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予以处理。

五、举报奖励

“吹哨人”举报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办理、发放等事项,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闽市监规〔2022〕6号)执行。

六、对“吹哨人”保护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吹哨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吹哨人”保密,不得泄露“吹哨人”相关信息。对于匿名举报的,应当事先约定身份验证方法,做好兑奖人身份、兑奖地点的保密工作,切实保护匿名“吹哨人”个人隐私。泄露“吹哨人”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其他事项

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吹哨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工作制度。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原件)闽市监办〔2024〕8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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