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市卫健委、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3〕37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24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跟踪评价范围
(一)常态化跟踪评价
所有现行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二)专项评价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 19295-2021)。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 31651-2021)。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
5.福建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连城地瓜干系列产品(DBS35/001-2017)、酿造用红曲(DBS35/002-2017)、红曲黄酒(DBS35/003-2017)、铁皮石斛花(DBS35/001-2020)、铁皮石斛叶(DBS35/002-2020)、金线莲(DBS35/006-2020)、佛跳墙(DBS35/007-2020)。
二、跟踪评价内容
标准适用范围是否合理,在通用标准中对应的食品分类是否清晰,引用通用标准是否适当,涉及通用标准中各项安全指标要求是否合理,标签要求是否合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是否满足食品安全需要,产品所适用的其他推荐性标准与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存在交叉、矛盾,产品标准所引用的检验方法是否可行等。
三、跟踪评价方式
(一)线上评价。扫描2024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问卷链接,将有效意见和合理建议在“常态化跟踪评价问卷链接”(见附件)中反馈。
(二)线下评价。组织相关企业人员、监管人员、检验机构人员和协会等召开座谈会或调研。各地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动员辖区内种养殖企业、食品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标准使用单位开展跟踪评价调查工作。针对本辖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发现问题开展研讨,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标准使用者在执行标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不合理之处。
(三)其他跟踪评价工作,按照《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福建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方案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23〕1335号,以下简称《通知》,可在省卫健委官网查询)实施。
四、相关要求
各地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应在2024年11月10日前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意见汇总表(见《通知》附表)及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等相关内容),并抄送本系统上一级行政部门。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应于2024年11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梳理汇总后于2024年11月25日前上报省卫健委。
联系人:省卫健委 郑凌岳,电话:0591-87761129
省农业农村厅 李昕霖,电话:0591-87856221
省海洋与渔业局 刘义峰,电话:0591-87878608
省市场监管局 蔡仙春,电话:0591-87808972
省疾控中心 华永有,电话:0591-87512340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福建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