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规范正确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现予印发,请根据实际工作实施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联 系 人: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王瑶 常博文
联系电话:(0471)4677384、463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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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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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07-22 | 生效日期 | 2024-08-2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同时废止。
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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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规范正确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现予印发,请根据实际工作实施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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