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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规模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川农发〔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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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25 09:38:52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为全面落实畜禽规模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 号)要求,在总结前期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基础上,结合最新工作要求,我厅对《四川省畜禽规模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川农函〔2021〕656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川农发〔2024〕11号
发布日期 2024-07-22 生效日期 2024-07-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全面落实畜禽规模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 号)要求,在总结前期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基础上,结合最新工作要求,我厅对《四川省畜禽规模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川农函〔2021〕656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8日

四川省畜禽规模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

为全面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规模养殖场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均纳入“先打后补”实施范围。

(一)补助病种

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规定,我省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二)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三)补助畜禽养殖户规模标准

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奶牛养殖场:年存栏量100头以上;

肉牛养殖场:年出栏量50头以上;

羊养殖场:年出栏量200只以上;

家禽养殖场:年存栏量20000只以上;

农业农村部制定规模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补助要求

1.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自行组织实施强制免疫,且疫苗病种(亚型)适用畜禽范围与申请补助的畜禽一致。

2.履行建立免疫档案、佩戴畜禽标识、申报产地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疫情报告等法定义务,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监督管理。

3.如实、规范填报养殖场基本情况、强制免疫疫苗购置和免疫等信息,并按规定时限完成补助资格和资金申请等。

二、补助标准

(一)补助上限标准

1.疫苗单价补助上限。补助单价执行标准上限为当年度我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招标采购公示价格。

2.疫苗用量补助上限。疫苗用量补助上限=出栏畜禽数量×免疫用量标准+存栏种畜禽数量×免疫用量标准。

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该场申报期内出栏畜禽产地检疫数量为准;存栏种畜禽数量以春秋防普查数量平均值为准。当年度已免疫未出栏商品畜禽滚动进入下一年度进行补贴。

各类疫苗补助免疫用量标准如下:

(1)口蹄疫

种畜(猪、牛、羊):按存栏量计算,每头每年补贴2头份。

商品畜(猪、牛、羊):按出栏量计算,每头补贴1头份。

(2)高致病性禽流感

蛋鸡和种鸡:按存栏量计算,每只每年补贴1.5毫升。

蛋鸭和种鸭:按存栏量计算,每只每年补贴2.0毫升。

蛋鹅和种鹅:按存栏量计算,每只每年补贴2.0毫升。

肉鸡和肉鸭:按出栏量计算,每只补贴0.5毫升。

肉鹅:按出栏量计算,每只补贴2.0毫升。

(3)小反刍兽疫

羊:按出栏量计算,每头补贴1头份。

疫苗种类可优先选择我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推荐疫苗种类。

3.补助金额上限

补助金额上限=A疫苗用量补助上限×A疫苗单价补助上限+B疫苗用量补助上限×B疫苗单价补助上限……(以此类推)。若实际疫苗用量低于疫苗用量补助上限则以实际疫苗用量计算补助金额上限。

(二)适时优化调整补助标准

各市(州)可以根据年度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和辖区内畜禽饲养量等情况,在补贴上限内适时调整优化“先打后补”补助标准,可统一单个畜禽品种、单个养殖场(户)的补助标准。对在同一个县(市、区)内设有多个养殖场(公司)的养殖企业(集团),“先打后补”资金可实行限额支付。

三、直补资格申请程序

(一)申请流程

1.畜禽规模养殖场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或当地认可的其他微信小程序上注册并上传养殖场基本情况等信息,自愿签订《四川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见附件4)。

2.每年11月20日前各畜禽规模养殖场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或当地认可的其他微信小程序上,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提交申请并填写《四川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交当地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审核。

(二)申请审核

1.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在收到畜禽规模养殖场申请后,及时对养殖场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上报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2.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对当地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同时将复审意见和相关资料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相关资料后要及时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春、秋防等工作,对养殖场畜禽存栏情况进行数量核实,并登记造册。

四、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报流程

1.畜禽规模养殖场需选择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实行程序化免疫并适时进行补免。免疫后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或当地认可的其他微信小程序上传免疫记录等相关信息。

2.次年1月1日至1月20日畜禽规模养殖场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提交《四川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并上传补助证明资料。

(二)申报补助的审核

1.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在收到畜禽规模养殖场申报后及时进行初审,并填写《四川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件3)。同时,书面向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四川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金审核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四川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金审核汇总表》后,经审核合格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畜禽养殖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三)补助审核的要求

1.完整提交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的相关材料,确保真实有效。

2.参与“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每年至少进行1次免疫抗体抽检,抗体监测水平须达到70%以上。申请规模养殖场不具备自检条件的,抗体抽检由县级组织实施,可结合春秋防抗体监测、流调监测、日常监督抽样监测等同步开展。

3.有完善的疫苗采购、保存和使用台账,且全年疫苗采购量不低于疫苗使用量。

4.主动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行政监管、执法监督、采样检测。

5.审核部门的其他要求。

(四)补助资金拨付

经审核通过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方式,3月底前将补助资金直补到各畜禽规模养殖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先打后补”工作,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等文件要求,严禁向规模养殖场供应政府招标统采强制免疫疫苗,要认真组织部署,积极推动政策实施。

(二)加强经费管理。要按照资金管理要求规范使用资金,配足“先打后补”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将补助经费拨付到位。严禁虚报冒领 、 挤占挪用“先打后补”补助经费,严格监督执纪,防范廉政风险。

(三)强化宣传培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签订“先打后补”告知书等方式,规模养殖场务必全覆盖宣传到位。要组织做好技术培训,指导规模养殖场熟悉“先打后补”程序、流程,熟练掌握“牧运通”等小程序的使用,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协调解决。

(四)做好政策衔接。自2025年开始,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规模标准按本方案实行。各地也可结合当地强制免疫疫苗采购、结存情况,率先执行本方案的规模场标准推进“先打后补”。对本方案印发前申请开展“先打后补”,但不符合《四川省畜禽规模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川农函〔2021〕656号)除规模标准以外的其他相关要求,被驳回申请的养殖场,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县级疫控中心要逐一梳理,主动加强工作对接,符合最新要求的,及时纳入“先打后补”实施范围。对上传资料等有困难的养殖场,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县级疫控中心要主动积极服务,协助做好资料上传等服务。

附件:1.四川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格申报表

2.四川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金申报表

3.四川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补资金审核汇总表

4.四川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

点此下载:   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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