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4〕65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4〕6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25 10:06:28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意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一标四维”登记试点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批复》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本市全面开展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制定工作措施如下。
发布单位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市监发〔2024〕65号
发布日期 2024-07-17 生效日期 2024-07-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简明问答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全文解读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要点解读

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一标四维”登记

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意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一标四维”登记试点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批复》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本市全面开展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制定工作措施如下: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北京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的比较优势,着力在规则探索、政策创新、风险防范、瓶颈破解等方面开展研究,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规范统一、改革创新、信用赋能、风险防控”四个维度为着眼点,构建“一标四维”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服务体系。试点先行,大胆探索,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打造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服务北京样板,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统一,提升经营主体登记服务品质

1.制定北京市登记注册地方标准。全面梳理归纳经营主体登记全业务类型、全流程环节的办理条件、规范要求、审查要点等内容,形成全市统一的标准化、专业化业务指导与规范指引,保障登记结果的公开、透明、可预期。

2.建立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优化名称自主申报流程,细化名称比对规则,丰富新兴行业用语规范表述,释放名称资源,提升名称自主申报成功率。具有广泛知晓度与高声誉度的驰名商标、老字号、知名企事业单位字号等,纳入全市名称预防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建立名称行业表述规范用语、名称禁限用字词库的动态维护机制,稳妥处理名称争议,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3.优化经营范围展示服务。经营范围除记载主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外,可以不登记其他一般经营项目。经营主体可在线填报、自主展示一般经营事项,免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可通过营业执照加载的“企业码”展示具体经营项目信息。

4.提供住所标准化登记新模式。通过跨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的经营主体住所信息智能匹配校验。信息校验通过的,免于提交纸质住所证明材料,实现住所申请材料的电子化提交。探索向产权人推送经营主体登记信息,确认产权人意思表示真实性,保障住所信息的真实、有效、合法。

5.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引导新设公司理性认缴出资数额,合理约定出资期限,及时公示实缴出资情况。按照国务院配套实施规定相关要求,提示存量公司及时调整出资期限。建立预警服务机制,设立时间节点提示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探索确立出资数额、出资期限明显异常的判断标准和例外情形,切实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保障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二)改革创新,探索先行先试便利举措

6.延伸自主申报、公示信息服务。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结合自身需要依法进行章程、协议的个性化设计,经营主体办理章程备案时可自主申报股东名册、实缴出资等信息。在e窗通平台开设“公告公示”专区,提供自主申报、自主公示延伸服务。经营主体对其自主申报、自主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不实申报、公示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提供申报内容的留存和公示信息的展示服务,不对自主申报、自主公示的延伸服务内容进行审查。

7.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不断丰富外籍和港澳台投资人身份认证数据源,拓宽外资企业登记全程网上办理范围,提供外资企业申请营业执照、刻制公章、涉税事项、员工登记、银行开户(基本账户与外币账户)全部开办业务“一网通办”以及中英文双语智能提示等全方位便捷高效登记服务。

8.简化境外文书公证认证手续。探索将我市认可登记机关收取的有效期内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地域范围由“津冀”两地扩大至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域范围。简化跨国公文书流转程序,《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申请人免予提交我国驻当地使(领)馆领事认证材料。

9.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深化电子营业执照“北京专区”服务,全面推进“一企一照一码”应用,加强电子营业执照与涉企电子许可证信息关联和集成,支持社会公众、相关单位实时查看电子证照信息,为企业提供便捷的“码上服务”。推动电子营业执照与京通平台融合应用,综合运用电子营业执照身份认证和电子印章数字签名功能,支持线上签名、远程确认、授权管理、信息共享,支撑涉企政务服务事项所需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无纸化不见面办理。

10.探索人工智能帮办导办服务。应用“大模型”技术开展“在线导办”服务,系统训练“大模型”人工智能,利用人工智能语义理解、自主学习、智能推理优势,实现“智能问答”、“在线引导”、“边问边办”智能化办理新模式,提供办事精准指引和个性化服务,数字赋能助力营商环境再优化。

11.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采取个性化措施进行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充分发挥“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引领示范作用。丰富“个转企”一件事集成办事场景,持续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电子化,优化个体工商户跨区域迁移流程,多举措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

(三)信用赋能,支撑一体化综合监管机制创新

12.研究制定北京市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指数。开展对经营主体发展质量的评价和研究,通过构建经营主体发展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反映经营主体发展中速度、结构、效益、创新、合规、责任等关系的协调程度,客观反映和评价经营主体发展的质量,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围绕政府工作重点和社会公众关切,强化对重点产业、新兴行业、女性创业、中小企业的多维度、全景深、模型化、系统化分析研判,通过准确、及时、有效的数据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微观主体数字赋能。

13.完善先照后证数据互联互通机制。开展经营范围项下许可审批事项精细化标注,经营范围含有后置许可审批事项的,经营范围项下统一标注“×××项目取得经营许可前,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相关许可信息可扫描企业码查询”。依托我市电子证照库应用平台,及时更新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许可信息。经营主体取得审批后,各审批部门自动更新电子证照信息,相关许可信息可以通过扫描“企业码”查询;也可以凭许可证件在线申报,将许可信息自动归集至企业码。

14.优化升级实名认证服务。坚持“一事一人一认证”原则,强化实名认证同登记业务的关联,将身份认证结果信息作为身份证明关联材料纳入经营主体登记申请文书并存档备案。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等多种方式,加强非自然人股东身份核验,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安全有序的登记服务。

15.落实守信主体“无事不扰”。开展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全覆盖动态监测预警,重点强化对高密度经营场所、超大额注册资本等风险易发高发点的异动数据监测。以监测驱动抽查检查,探索开展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非现场监管,深化信用监管,对守信经营主体“无事不扰”。严厉打击虚假登记行为,完善预防、控制和查处虚假登记行为机制,对失信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惩戒。

16.提高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便利度。对因未年报、通过地址无法联系等原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五年且主动改正的企业,无需申请即可自动移出相关名单;对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可在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后申请移出相关名单;对已补报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取消经营异常标记。

(四)风险防控,拓展部门协同联动新场景

17.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健全与税务部门信息查验机制,登记机关、税务部门通过系统数据对接,开展纳税申报结果查验,查验通过的,企业可选择全程电子化方式或者窗口提交方式申请办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高效闭环解决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的实际需求。

18.开通便利通道解决僵尸企业“退出难”。被吊销经营主体,可以合并办理变更与注销登记,同时提交变更与注销材料。登记机关将变更数据在登记系统中予以记载,不再签发新版营业执照,同步为其办理注销登记。破产管理人处置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再投资企业不履行法定变更义务的,按照司法协助执行程序办理。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9.优化申请材料解决“丢公章”。经营主体因公章损毁、遗失等原因,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由符合相关决议通过比例要求的股东(董事、合伙人)作出说明,并承诺申请登记事项已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达到法定要求,提交的相关决议、决定、协议等材料已发生法律效力,相关申请材料可不加盖本企业公章。

20.启动涤除机制解决“执行难”。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变更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登记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将公司被涤除的人员信息替换为“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并将协助涤除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任务推进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着力推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高质量完成试点目标任务打好基础,奋力推动首都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资源配置。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到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作,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紧密结合区域实际,以便利群众办事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登记注册队伍建设,科学调配人员,以岗前考核、技能培训、科学选拔、规范委任,保障登记人才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做好软硬件资源配备,确保业务流程规范、部门衔接顺畅。

(三)加强系统行风建设。各单位各部门围绕“强党建、稳秩序、促发展、保安全”工作主线,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制度。践行“首善标准 监管为民”的首都市场监管文化,开展党建品牌共建活动,以党风引导行风,树牢为民服务形象。

(四)加强宣传解读。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标四维”登记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批复精神,促进首都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在任务推进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促进各项政策及时准确传递,切实惠企利民。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2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127)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747) 其他法规 (523)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2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