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各分(支)行,省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充分发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的融资增信作用,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推动粮食产业发展,研究修定了《青海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粮食局
青海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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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暂无 | 发布文号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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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本《实施细则》自 2024 年 8 月 1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8 月 16 日。2021 年 12 月 20 日由青海省粮食局、青海省财政厅、青海银保监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印发的《青海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实施细则(试行)》(青粮财〔2021〕173 号)同时废止。 |
各市(州)发展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各分(支)行,省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充分发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的融资增信作用,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推动粮食产业发展,研究修定了《青海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粮食局
青海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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