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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粮食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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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24-08-09 10:21:19 来源:青海省粮食局 浏览次数: 84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充分发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的融资增信作用,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推动粮食产业发展,青海省粮食局,青海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发布《青海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本《实施细则》自 2024 年 8 月 1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8 月 16 日。2021 年 12 月 20 日由青海省粮食局、青海省财政厅、青海银保监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印发的《青海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实施细则(试行)》(青粮财〔2021〕173 号)同时废止。

各市(州)发展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各分(支)行,省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充分发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的融资增信作用,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推动粮食产业发展,研究修定了《青海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粮食局

青海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2024年7月16日

附件:青海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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