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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用农产品便捷出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农规〔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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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8-20 17:28:40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275
核心提示: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总体要求,确保食用农产品高效流通和上市销售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琼农规〔2024〕11号
发布日期 2024-08-20 生效日期 2024-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09-3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总体要求,确保食用农产品高效流通和上市销售质量安全,现将《海南省食用农产品便捷出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食用农产品便捷出岛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总体要求,确保食用农产品高效流通和上市销售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用农产品便捷出岛实行名录管理。便捷出岛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通过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监管系统)与港口运营机构票务系统对接,其运输车辆可免于查验和监测抽查,直接购票出岛。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生产主体,对食用农产品采用单独包装、单独运输的,可以申请列入名录:

(一)采用绿色种植养殖生产模式的,连续三年无不良检出记录;

(二)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

(三)被认定为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从事农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以申请列入名录:

(一)经营证照齐全,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近三年内未收购、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三)收购运输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去向可全程追溯的;

(四)规范开具使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五)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请列入名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一)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主向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农业生产主体向基地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农业经营主体向收购点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智慧监管系统的监督监测数据核验及现场情况核实,对申请主体进行初步认定。

(二)评审认定。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评审认定,认定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名录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信息网站上公告,并纳入智慧监管系统管理。

第七条 便捷出岛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名录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移出名录:

(一)生产、收购或者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

(二)未规范开具使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三)拒绝接受巡查检查、检验检测的;

(四)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兽药),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查检出禁限用农药1次,或者检出常规农药超标2次(含)以上的;

(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六)受到农业领域相关行政处罚的;

(七)被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惩戒名单的;

(八)收购运输的农产品来源去向无法追溯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对名录进行动态管理。智慧监管系统对已达到移出名录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向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出预警提示,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将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移出名录;省农业农村厅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名录中生产经营主体存在违反第七条情形的,可以直接将其移出名录。移出名录情况要及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列表: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用农产品便捷出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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