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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电子政务网络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粮办〔2024〕7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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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8-27 17:08:55  来源: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为全面推动本市政策性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数字化转型,提高现代化治理效能,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电子政务网络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沪粮办〔2024〕74 号
发布日期 2024-08-27 生效日期 2024-08-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局机关各处室、市军粮物资中心、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粮食企业:

《上海市粮食电子政务网络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8月26日

上海市粮食电子政务网络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本市政策性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数字化转型,提高现代化治理效能,促进和规范上海市粮食电子政务网络省级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实现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来源可追溯、在库可监管、去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实施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穿透式监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平台是指集粮食储备信息可视化、储备规模管理、轮换计划管理、库点管理、购销管理、质量管理、库存管理、出入库管理、仓储保管、视频监控等功能为一体,上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接承储企业,实现与国家平台、粮库信息系统的数据传输和信息交换,对粮食储备数据处理和计算的综合性业务监管和数据资源中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各部门(业务、信息化、纪检、市军粮物资中心等)、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涉及粮食储备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单位,以及承储企业和库点。

第四条 坚持全面互联互通、数据实时汇集、全程即时在线、穿透式监管的原则,推动数据资源汇聚整合,全面提升数据利用和智慧决策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信息化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推动落实,整合市、区粮食储备相关业务和视频数据,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数字化技术加强市级粮食储备监管。

第六条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级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运用系统加强区级政府粮食储备监管,并对本辖区粮食储备的数据质量负责。

第七条 市军粮物资中心负责省级平台运行值守和应用评估,做好系统对接情况监测和使用情况统计。

第八条 承储企业是粮库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加强本单位系统管理,落实系统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保证系统正常稳定运行,严格按要求使用系统开展粮食储备各项业务工作,并按标准规范报送各类数据信息。

第三章 使用和安全

第九条 使用管理

(一)局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向局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系统使用申请。其他相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申请账号,须履行审批程序。

(二)系统操作人员须依据授权用户名、口令和权限登录、使用系统。严禁未经授权人员登录、使用系统。授权用户的口令应当定期更改。

(三)系统使用中出现问题应当及时联系局信息化管理部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第十条 功能应用

(一)局业务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应当充分应用系统功能开展具体业务工作,明确数据的报送和审查方式,确保系统的业务数据符合工作要求。功能应用包括但不限于:

1.轮换计划管理:依据系统内粮食储存数量、质量检验结果、储存年限、库区仓容等数据,科学合理制订年度轮换计划,待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及时录入系统。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当做好对承储企业粮食出入库业务的跟踪,及时掌握计划执行情况。

2.库存统计:以系统内账面库存数据为粮食储备库存数量统计的口径来源,监测粮食储备库存数量。

3.补贴清算:利用系统内粮食购销合同、出入库结算、分仓保管账、储存时长等数据,做好储备粮食轮换价差核算。

4.执法稽查:加强系统内粮食“购”“储”“销”等全链条数据的监测和追溯,强化对潜含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以陈顶新、转圈粮、虚购增库、虚假轮换、擅自动粮、质量劣变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

5.库存检查:加强系统的粮食购销、储存、质检和预警预报等功能关联穿透使用,结合视频远程监控和现场检查,加大对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的排查力度,提升库存检查的针对性和工作效率。

6.质量管理:利用系统开展粮食质量抽查计划管理、任务下达、质检结果录入等工作,将抽查结果与承储企业上报的质检情况进行比对,并对粮食质量相关指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强化粮食质量安全。

7.仓储信息管理:利用系统开展本市地方政府储备库点信息管理工作,包括设计仓容、储备仓容、仓(廒)基础信息、绿色储粮技术及储粮功效等,及时掌握本市储备仓储设施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

8.熏蒸备案:指导各区及相关企业利用系统开展粮食熏蒸备案工作,包括作业时间、地点、药剂、操作人员等信息,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9.损失损耗统计:利用系统开展粮食储备损失损耗汇总统计,监测各库点粮食储备(货位)是否存在超耗情况,不断加强粮食储备环节节粮减损工作。

10.绿色储粮功效评估:利用系统监测各库点仓房内粮温数据,确保粮食温度符合低温或准低温储粮要求,并了解掌握熏蒸药剂使用情况,科学评估绿色储粮工作成效。

(二)局纪检部门应当对局各部门系统功能使用和预警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形成监督监管合力。

(三)市军粮物资中心应当做好省级平台预警信息和数据质量监测,分送并跟踪相关部门或单位及时处置预警信息,形成工作闭环。

(四)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应当落实相关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数据的填报、更新或系统对接工作,把好数据质量关,对本单位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要求采集业务基础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数据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更新。严禁篡改数据。

(二)定期备份信息系统数据,确保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

(三)未经许可,严禁私自复制、删除、更改和传输信息系统数据。

(四)应当安装使用正版杀毒软件,定期检测计算机病毒并及时清除。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发生窃密、泄密事件。严禁通过信息系统处理、保存、传输涉密文件和资料。

(六)发现受到网络攻击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局信息化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章 数据治理和利用

第十二条 数据归集

(一)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业务管理部门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资产。明确定义数据资源元数据,包括资源名称、资源编码、资源标识符、数据分级分类、共享属性、更新频率、字段项信息等。

(二)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数据标准,把不同数据源、数据格式的数据收集、清洗、整理、转换成一致格式,为数据上链和开放共享提供统一的数据载体。

(三)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业务管理部门整合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各环节数据信息,实现粮食储备全周期信息追溯。

第十三条 数据质量

(一)局业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数据质量问题进行管控。从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唯一性、一致性、准确性、及时性等维度,通过制定度量规则和方法对数据流进行检核和监控,建立数据质量管理方法和数据质量的评分体系,持续改进和提升数据质量。

(二)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深入开发应用信息系统数据质量稽核功能,对信息系统汇集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测,生成数据质量报告和整改工单,实现从问题发起到问题回归校验的闭环跟踪。

第十四条 数据利用

局业务管理部门会同信息化管理部门以需求为导向,深入挖掘数据价值,丰富应用场景设计,推进数据可视化展现,保障数据实时更新,充分释放数据在粮食业务流程再造、精细化管理和科学决策中的要素作用。

第十五条 数据共享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粮食行业信息化“整合资源、打通数据、贯通应用”和市委、市政府对城市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做好与国家平台和市大数据资源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确保数据高质量共享和交换。

第十六条 数据开放

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业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粮食行业相关数据向社会公众开放目录,充分利用网站平台,加强数据的检索、下载、公众反馈和交互,全面优化开发者服务和数据管理,提高公共数据的利用效率,增强政府公信力,提升行政服务水平。

第五章 系统对接

第十七条 对接内容

承储企业应当按要求上报业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粮食储备数量、质检、购销、出入库、粮情检测、仓储设施、视频监控等数据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该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 数据可靠

承储企业应当保障粮情检测、称重、服务器、交换机、视频监控等系统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系统能够准确、完整、可靠地记录业务数据,严禁随意修改自动生成的各类数据。确因误操作导致数据失真,需要人工修正的,应当严格落实审批程序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数据修正

承储企业应当认真填报并审核各项需要人工录入的数据。若重要数据填报错误,必须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向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数据变更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进行修改。数据修改应当建立修改日志。

第二十条 故障报备

承储企业库区出现因电力故障、网络不畅等情形导致数据上传中断时,须在2小时内向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并及时进行技术维护和设备检修。

第二十一条 粮情检测

承储企业应当将每日14时的粮情检测数据及时上传至省级平台。发现粮情异常情况,要及早查明原因,妥善处置。

第二十二条 视频监控

(一)视频监控应当覆盖粮库关键业务环节及核心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库区出入口、主干道、药品库内外、器材库内外、化验室、地磅房、仓内等。

(二)严禁故意损坏视频设施、设备。严禁偏转摄像头指向非监控区域、遮挡摄像头等故意设置监控障碍的行为。定期对视频镜头进行清洁除尘以保持视频图像清晰,并确保录像资料备份正常。

(三)地磅房的摄像头(前、后、顶)能清晰、准确抓拍和记录车辆称毛称皮的图片及视频,并将图片和截取的入(出)库检斤称毛称皮各5秒钟视频上传至省级平台。

(四)承储企业应当每日10时抓取各库区仓内同一预置位的图片上传至省级平台。

第二十三条 数据核对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应当保证上传数据的质量,上传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对和检查,避免有缺项、漏项、重要数据项错误、数据重复上传、数据逻辑不符等问题,确保数据合格率不低于95%。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实行考核评价。局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处、机关纪委对局业务管理部门、系统使用人员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考核、评优等重要依据;局办公室应当对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级粮食储备承储企业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应用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上海 
 标签: 粮食购销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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