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本市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本市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8-30 16:25:52  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154
核心提示:北京市商务局将本市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8-22 生效日期 2024-08-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有关进口企业:

根据《202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本市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获得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相关分配细则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分配时未获得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提出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具体见附件要求)于2024年9月14日前报送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358房间(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三环路六里桥西南角)。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24年  第3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 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2021年第2号修改)和《2024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2024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6号)、《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4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24年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小麦、玉米、大米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交还,棉花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棉花进口配额管理系统交还,食糖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交还。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配额的最终用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下一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对相应品种按比例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24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在8月底前已全部使用完毕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相关分配细则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分配时未获得2024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企业需在9月1日—15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再分配申请材料。相关商品申请表见附件1、2、3。

四、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申请企业于9月1日—15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粮食、棉花进口配额管理系统线上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于9月18日前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报商务部。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于9月1日—15日接收企业申请材料,并将再分配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9月18日前将汇总后的再分配申请材料以书面形式转报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用户交还的配额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再分配,9月30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2024年8月7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024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附件2:2024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附件3: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地区: 北京 
 标签: 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76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574)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61) 其他法规 (533)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