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务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文物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我省老字号品牌保护和发展,加强三晋老字号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三晋老字号品牌振兴发展,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物局联合制定了《三晋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文物局
2024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晋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文物局 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促进山西省传统品牌的创新与发展,充分发挥三晋老字号在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晋老字号”是指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山西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三晋老字号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品牌认定为三晋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三晋老字号企业,并建立三晋老字号名录。
第四条 三晋老字号认定管理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三晋老字号认定管理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的示范性、代表性、引领性,注重技术创新、品牌价值、文化传承、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第二章 示范条件
第六条 三晋老字号品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
(二)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特色和山西地域文化特征;注重从已获得非遗称号的企业深入开展挖掘工作;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三晋老字号所属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山西省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须达到一定年限,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技艺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拥有符合现代管理的治理模式,在企业创新、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七)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中。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定期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三晋老字号名录。
第九条 申报三晋老字号的企业需向省商务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近5年经营情况及完税证明;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创新发展、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等方面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介绍及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省商务厅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
第十条 各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本市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研究论证后向省商务厅提出推荐名单。对于已有市级老字号的地市,优先推荐已被认定为市级老字号的企业。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根据三晋老字号细分行业情况和工作安排提出拟认定的三晋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在网站上对拟认定的三晋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列入三晋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授予三晋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三晋老字号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三晋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各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各市商务局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三晋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商务厅。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三晋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省商务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填报)。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组织有关机构开展三晋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红绿灯”机制,对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有关情形的三晋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三晋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市商务局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时填报相关信息的;
(三)三晋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六)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三晋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市商务局可建议省商务厅暂停其三晋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市商务局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三晋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三晋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市商务局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三晋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十九条 三晋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商务厅可以将其移出三晋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三晋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三晋老字号示范称号的;
(五)暂停三晋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三晋老字号和三晋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会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三晋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三晋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原则上每3年对三晋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三晋老字号条件的,移出三晋老字号名录、收回三晋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作出暂停或收回三晋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三晋老字号名录决定的,通过省商务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被移出三晋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三晋老字号。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依法保护老字号的知识产权、文化遗产,为三晋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三晋老字号企业违反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省商务厅可采取相关措施。暂停标识和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三晋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或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牌匾,且不得以三晋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三晋老字号标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六条 省商务厅将根据商务部的部署,对已认定的三晋老字号企业优先推荐为中华老字号。
第二十七条 三晋老字号标识属省商务厅所有。三晋老字号企业可依据《三晋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三晋老字号标识和牌匾。标识可用于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广告宣传及其他媒介,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市级老字号评选完成后于2周内将结果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三晋老字号”认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晋商规〔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三晋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附件
三晋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三晋老字号的信誉和权益,加强对三晋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其使用。
第二条 三晋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严格遵循本规定,未经省商务厅认定的企业不得使用。
第三条 三晋老字号标识应使用标准图形和“三晋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合,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四条 省商务厅统一制作和颁发三晋老字号主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冒用。企业如有额外牌匾制作需求的,经各市商务局统一汇总后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统一制作,费用由各相关企业自行承担。
第五条 各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三晋老字号企业的办公或经营场所,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六条 三晋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三晋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三晋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三晋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三晋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九条 三晋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第十条 被省商务厅移出三晋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三晋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省商务厅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三晋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三晋老字号标识;三晋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市商务局负责收回,交回省商务厅统一注销和销毁。
第十一条 三晋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三晋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三晋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报省商务厅备案。
附件1-1.三晋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
附件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