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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的通知 (湘卫监督发〔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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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09 17:02:49  来源: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40
核心提示:为全面做好学校饮用水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卫生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2021年春季全省学校食品安全督查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湘卫监督发〔2021〕14号
发布日期 2021-11-09 生效日期 2021-11-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教育(体)局、市场监管局,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

为全面做好学校饮用水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卫生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2021年春季全省学校食品安全督查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学校饮用水安全监管机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的重要性,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齐抓共管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广大师生饮用水安全。要加大饮用水安全投入,改善学校饮用水设施条件。凡能纳入城镇自来水管网的学校应限期改用自来水。只能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学校,必须安装持续消毒设备或装置,确保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各级教育部门要将学校饮用水安全作为学校公共卫生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饮用水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将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纳入学校食品安全考核内容。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落实、供水设施卫生、饮用水水质及涉水产品索证等方面为重点的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防范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复查,督促其整改措施的落实。

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员,制定饮用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档案,确保师生饮用水安全。采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含管道直饮水)、二次供水的学校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管水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学校采购饮水机、管材管件、饮用水消毒剂、净水剂、水处理材料、防护涂料、水处理设备等涉水产品时,应向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或产品卫生检验合格报告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不得使用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或产品卫生检验不合格的涉水产品。

二、分类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

(一)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理

1.水源选择及防护。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水源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足、远离污染源、便于防护的水源,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规定,水源水质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学校应加强水源卫生防护,设置固定告示牌,水井、蓄水池应密封加盖,井口建有井台,水泵房门加锁,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2.日常管理要求。学校应加强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的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特别要注意寒、暑假期和其他节日长假后及遇暴雨、洪水后,自备水水源的消毒和自来水管网的清洗消毒工作。

(二)二次供水的管理

学校二次供水包括师生饮水和用于洗漱、沐浴、食品加工等的生活用水,应加强水质安全管理。

1.设施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的规定,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饮用水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2.日常管理要求。学校要加强二次供水日常卫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水箱应加盖上锁,每6个月对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同时要及时做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工作,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包括色度、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

(三)饮水的管理

1.白开水的管理。为师生供应白开水的学校,应安排专人烧开水、送水,开水器、储水桶应加盖上锁,做到定期清洗消毒,开水器在开学前应清洗消毒方可使用,储水桶应每天清洗一次,做好清洗消毒记录。学校应保证白开水供应及时足量。取水杯(瓶)不能混用。

2.桶装饮用水的管理。

(1)产品基本要求。进入校园的桶装饮用水必须为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产品;产品质量、标识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均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2)日常管理要求。学校应对进入校园的桶装饮用水实行统一采购、统一管理。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不宜使用桶装纯净水。学校应落实专人管理,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库房,索证资料及检验报告完整,做好出入库登记。在春秋季开学前应对桶装饮用水饮水机进行统一清洗消毒,水质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凡发现桶装水标签不全、颜色异常、气味不正、口感不纯或已启封的,不得继续使用。

3.直饮水的管理。

(1)直饮水设备基本要求。提供直饮水的学校,直饮水设备应以市政自来水或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的水为原水,水处理工艺应经过滤、吸附、膜处理等净化处理和消毒,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水处理工艺不宜使用反渗透净化技术。采用现制现售饮用水方式的,净水设备应将净化处理、消毒、储存、供输、取用集成于带锁机壳内构成单体机。采用管道直饮水方式的,管道式净水设备系统内应设置循环泵,使净水在系统内不断通过消毒装置灭菌消毒。直饮水设备出水水质应符合该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上标注的相应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2)直饮水饮水处卫生要求。应能满足维护方便、通风良好、确保通电通水和排水的要求,周围10米范围内不应有污水池、垃圾桶(箱、房)、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地面、墙壁、顶部应使用防水、防滑、防腐、防霉、无辐射、易于消毒、清洗的材料,地面应有一定的疏水坡度;应设置等候区域,等候区域不得挤占走道等疏散空间;饮水处应设置简明易懂的图文说明,指导学生正确使用直饮水设备。

(3)管道直饮水卫生要求。采用管道直饮水供水的,应设置净水机房。净水机房应保证通风良好,配备机械通风设备,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机房内净水设备宜按工艺流程进行布置,同类设备应相对集中布置。机房1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卫生间、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除生活饮用水以外的其他管道不得进入净水机房。净水机房应满足生产工艺的卫生要求,应有更换材料的清洗、消毒设施和场所;地面、墙壁、吊顶应采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地面应设间接排水设施;门窗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材料制成,应有锁闭装置,并应设有防蚊蝇、防尘、防鼠等措施。净水机房应配备空气消毒装置,当采用紫外线空气消毒时,紫外线灯应按1.5W/m 吊装设置,距地面宜为2米。净水机房宜设置更衣室,室内宜设有衣帽柜、鞋柜等更衣设施及洗手盆。净水机房应配备主要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宜设置化验室;宜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设置水质监测点。

(4)日常管理要求。学校应与直饮水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签订售后服务协议,按照规定分工负责,确保直饮水设备安全运行和及时维护。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直饮水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制定直饮水水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公示直饮水水质检验结果。制造商应建立健全直饮水设备售后运行维护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管理档案,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校直饮水的日常使用维护;定期对直饮水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并做好记录,按规定更换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水处理材料和部件;对学校反映的直饮水设备异常情况应立即予以响应,及时到达现场解决问题;新设直饮水设备在开始供水前、直饮水设备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或停止使用7天以上(含7天)恢复供水前或更换水处理材料后应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应及时对水处理材料及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并做好记录。

三、加强饮用水安全教育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要大力开展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强化学校作为饮用水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学校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开展饮用水卫生健康教育活动,不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讲座,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用水安全知识专栏或板报,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饮用水卫生习惯。

四、切实做好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学校发现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教育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消除污染,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并向所在地教育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处理结果。学校停水期间,学校应采取措施保障充足的卫生安全的饮用水。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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