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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沪环生〔2024〕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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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0-29 15:13:42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4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行为,提升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成效,促进水产养殖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环生〔2024〕214号
发布日期 2024-10-28 生效日期 2024-10-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1.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计划表(参考模板)
2. 水产养殖尾水自测和排放情况记录表(参考模板)

各相关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水产研究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浦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行为,提升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成效,促进水产养殖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规划要求

各相关区要严格落实《上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5年)》,对标重点任务要求,实施差别化分类管控措施。对养殖区内水产养殖场(户),要加快规范整治,对具备条件的水产养殖场开展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对限制养殖区内已存在的水产养殖场(户),要调整优化养殖结构,控制养殖范围、密度、规模及模式,有效降低水产养殖活动对周边水环境的影响;对禁止养殖区内已存在的水产养殖场(户),要进一步核实名单,逐一明确限期搬迁或关停时间,加快推进清退工作;对未纳入规划的水产养殖场,要结合当地发展需要,明确是否保留,对确需保留的要加快规划调整。市、区、镇三级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养殖设施改造和尾水治理工作。

二、强化源头防控

(一)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水产养殖场(户)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养殖生产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生产档案记录。建立对养殖用水、生产管理、苗种质量、生产记录、饲料兽药、药残监测等全过程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

(二)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格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的工作要求,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和重点违禁药品残留监测,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停用药物的行为。持续推进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依法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和养殖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三、强化过程管理

(一)优化提升健康养殖模式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围绕现代设施渔业发展,总结提炼各种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因地制宜组织交流研讨和现场观摩,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和示范推广工作。组织引导水产养殖场(户)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完善提升基础设施,鼓励水产养殖场(户)应用渔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高标准建设一批水产健康养殖场。

(二)加强水产养殖废弃物处理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水产养殖场(户)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按照《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SC/T 7015-2022)要求对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养殖水产品开展无害化处理,防止疾病传播,有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应建立病死养殖水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妥善处置清塘底泥,优先用于加固塘埂或原地开展资源化利用。

四、强化末端治理

(一)强化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维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通知》(沪农委〔2024〕93号),加快推动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加强已建设施设备运维管理。鼓励工厂化养殖场采用物理或生物净化技术对尾水进行处理,开展循环水养殖,减少对外排放量。池塘养殖集中区域宜合理配置人工湿地、生态沟渠或净化塘等设施,集中进行尾水处理。处理后的尾水水质应符合本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1/ 1405-2023)的要求。

(二)规范水产养殖排污口设置

各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含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下同)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水产养殖场(户),结合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规范设置固定的入河排污口并设置标识牌、监测采样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已设置排污口的应将排污口外引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养殖尾水不具备外引排放条件或无法做到内循环的,应依法取缔。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水产养殖场,要逐步推进排污口整合优化,统一收集处理。

五、开展监测试点

(一)建立尾水排放报备制度

对工厂化养殖场和养殖水面积100亩及以上的养殖场(不向环境排放尾水的除外),试点实施尾水排放报备制度。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认真摸排符合上述条件的水产养殖场,汇总形成清单并动态更新,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委,抄送区生态环境部门。

各相关区要结合实际,建立方式多样、便捷的联系渠道,指导列入清单内的水产养殖场(户),在渔获期预备向环境排放尾水的7天前,向所在村的村集体组织报备(参考模板见附件1)。村集体组织接报后要及时转报给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由其分别报送相应区级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报备信息和既定监测计划,主动联系对接水产养殖场(户),了解实际排放进度,择机实施抽样监测。

(二)多主体开展尾水监测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清单内的水产养殖场(户)在每次排放前开展尾水自测(推荐以水质快检包等简易、低成本方式进行,悬浮物项目可不测),如实记录自测结果和排放情况(参考模板见附件2),至少保留2年。如自测发现超标,应进一步净化处理至达标后再排放。有条件的养殖场可在排污口自行安装流量计和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实时了解尾水水质情况。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全市水产养殖场(户)的尾水排放开展日常监测,督促指导水产养殖场(户)落实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照各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开展抽测,督促指导水产养殖场(户)落实污染防治责任。

(三)规范实施尾水监测

水产养殖尾水监测的采样宜通过手工方式进行。监测项目以一个时间段内多次采样测定结果的平均值来判定。样品数量及采样时间间隔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关于采样频次的规定执行。样品应注意保存方法和保存期限,及时测定。国家或本市出台相关技术规范后,从其规定。

六、健全保障机制

(一)强化执法监管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将水产养殖场纳入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实施“三监联动”。对执法监测中发现超标排放的,要依法处理。农业农村执法部门要加强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执法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各相关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全社会参与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防治监督。

(二)加大政策激励

各相关区要研究制定激励扶持政策,鼓励水产养殖场(户)进行生态化改造、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健康养殖,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统筹用好市级农业绿色生产补贴、市对区“三农”均衡性转移支付及区级资金,加大尾水治理和相关设备运维支持力度。

(三)重视宣传教育

各相关区要加强绿色健康养殖技术培训,指导水产养殖场(户)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使用投入品。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普法融入执法的全过程,引导广大群众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传递生态环境保护观念,提高水产养殖从业者的污染防治责任意识和能力。

附件:1.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计划表(参考模板)

2. 水产养殖尾水自测和排放情况记录表(参考模板)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1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计划表(参考模板)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养殖场名称

 

 

 

所在地

乡镇(街道)

村         组

经营人/单位

 

养殖类型

□ 池塘养殖

□ 工厂化养殖

养殖水面积

池塘数量

养殖品种

 

(如混养不同品种,可多选,但面积仅填一次)

□ 鱼类,具体品种:

 

,面积:         亩

□ 虾类,具体品种:

 

,面积:         亩

□ 蟹类,具体品种:

 

,面积:         亩

□ 其他,具体品种:

 

,面积:         亩

计划排放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计划排水面积

计划排水量

立方米

排入河道名称

 

排口经纬度

东经:

北纬:

本次是否清淤

□是    □否

淤泥处理方式

 

附件2

水产养殖尾水自测和排放情况记录表(参考模板)

养殖场名称:                     记录年份:        年

序号

自测时间

自测结果

排放情况

pH值

(无量纲)

总氮

(mg/L)

总磷

(mg/L)

氨氮

(mg/L)

高锰酸盐指数

(mg/L)

起始时间

结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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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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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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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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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时    分

PDF附件

   2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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