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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坦桑尼亚蜂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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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0-29 15:41:37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253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自然资源和旅游部有关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蜂蜜进口。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4〕150号
发布日期 2024-10-28 生效日期 2024-10-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自然资源和旅游部有关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蜂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自然资源和旅游部关于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

允许进口的坦桑尼亚蜂蜜是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蜂蜜的加工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自然资源和旅游部(以下简称坦方)对拟输华蜂蜜加工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中方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议定书要求的,向中方推荐。未经注册的蜂蜜加工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蜂蜜。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为输华蜂蜜提供原料的蜜蜂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来自位于坦桑尼亚国境内的养蜂场,该养蜂场应由坦方主管部门登记且受到有效监管。

2. 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应安全无毒,不得来源于有毒蜜源植物和转基因植物。

(二)坦方确认其境内无蜜蜂亮热厉螨病。

(三)养蜂场周围半径5千米、产品输华前12个月内无美洲蜂幼虫腐臭病和欧洲蜂幼虫腐臭病。

(四)对于蜜蜂瓦螨病的检疫要求:该批蜂蜜来源养蜂场及其周围半径5千米、产品输华前12个月内无瓦螨侵染;或已使用孔径不超过0.42 mm的滤器过滤;或加热至中心温度50℃,并在此温度下维持20分钟;或冰冻至中心温度零下12℃或更低温度,并在此温度下维持至少24小时,以确保杀灭蜜蜂瓦螨病及其虫卵,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去除螨虫残体及其虫卵。

(五)对于蜂房小甲虫病(蜂窝甲虫)的检疫要求:该批蜂蜜来源养蜂场无蜂房小甲虫(蜂窝甲虫)侵染;或已使用孔径不超过0.42 mm的滤器过滤;或加热至中心温度50℃,并在此温度下维持24小时;或冰冻至中心温度零下12℃或更低温度,并在此温度下维持至少24小时,以确保杀灭蜂房小甲虫病及其虫卵,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去除蜂房小甲虫残体及其虫卵。

五、生产、贮存和运输要求

(一)为生产输华蜂蜜提供原料的养蜂场从未使用过中国和坦桑尼亚禁止使用的兽药。

(二)输华蜂蜜来自已建立溯源系统的加工企业,保证输华蜂蜜可追溯到其养蜂场。

(三)输华蜂蜜中兽药、农药、微生物、重金属及其他环境污染物残留量不超过中国和坦桑尼亚的最高限量。

(四)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标准开展疫情防控,制定必要的蜂蜜安全防控措施,确保蜂蜜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防控措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