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庭的裁决,决定修改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2005~2006年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将中国涉案企业徐州金江食品有限公司(Xuzhou Jinjiang Foodstuffs Co., Ltd.)的倾销幅度由223.01%修改为188.52%。
1996年10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900.10和03062900.00。1997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91.50%~201.63%。2006年10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9次反倾销行政复审。(张 辉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