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5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发0315第1号通知 ,厚生省将对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1948年厚生省令第23号)以及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1959年厚生省告示第370号)进行部分修改:
(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设定农药醚菊酯、草胺磷以及氰霜唑在食品中的残留标准。
(2)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设定5-乙基-2-甲基吡啶以及2,6-二甲基吡啶的使用标准与成分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