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了2013年食品抽样检测结果,我省农贸市场、超市销售的现制现售肉类熟食大肠菌群等指标不合格率过高。经实地分析,既有海南气候高温高湿的原因,也有肉类熟食经营者操作不卫生、不按规定温度、时限存放肉类熟食的原因。针对这些问题,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定了肉类熟食加工行业的“必做清单”和“禁做清单”,要求全行业按照两个清单进行整改。经过一年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不合格率已大幅下降。为了继续降低现制现售肉类熟食的不合格率,维护公众健康,现将加工销售现制现售肉类熟食的“必做清单”和“禁做清单”予以公告。
请全省肉类熟食加工经营者,严格按照“必做清单”和“禁做清单”的要求加工、销售肉类熟食,对违反规定加工、销售不合格肉类熟食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公开曝光。
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肉类熟食时,注意观察加工经营者是否存在裸手操作、熟食在室温下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等违反“必做清单”和“禁做清单”的情况,并不要购买这些违规操作摊档的肉类熟食。
海南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继续在全省各大农贸市场、超市、肉类熟食店开展巡回抽检,对生产加工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欢迎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一旦发现加工、销售不合格肉类熟食的商户,请立即拔打12331举报,一经查实,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特此公告。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4日
海南省现制现售肉类熟食加工销售“必做清单”和“禁做清单”
一、必做事项
(一)必须在10℃以下冷藏柜或60℃以上热藏柜内存放肉类熟食;
(二)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三)从业人员加工肉类熟食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帽、戴口罩,衣着干净,加工前清洗、消毒双手;
(四)必须在加工和销售肉类熟食的场所使用防鼠、防蝇、防虫设施;
(五)必须在加工肉类熟食的场所使用紫外光灯等消毒设施;
(六)必须保持加工销售场所清洁;
(七)必须每天加工销售完后,清洗、消毒接触肉类熟食的工具、容器;
(八)必须分区加工、分柜销售肉类熟食和生肉、生鱼;
(九)必须使用卫生手套或已消毒工具拿取肉类熟食;
(十)必须在简易包装上或销售柜台显著位置标注散装肉类熟食的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
二、禁做事项
(一)禁止采购、加工病死畜禽肉;
(二)禁止使用胭脂红、柠檬黄等色素加工肉类熟食;
(三)禁止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从业人员加工、销售肉类熟食;
(四)禁止从业人员加工、销售时外露头发、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外露首饰;
(五)禁止在加工销售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等杂物;
(六)禁止将肉类熟食与生食混用工具、容器;
(七)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加工、销售场所;
(八)禁止销售被不洁物污染的肉类熟食;
(九)禁止销售加工后超过24小时的肉类熟食;
(十)禁止销售变质变味的肉类熟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