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2日,东海县盐务局在对山左口乡周某某经营的饭店检查时发现,该饭店使用的食盐包装袋上标明的标准系工业盐(GB/T5462-2003),随即将该批盐进行查扣,并在东海县院督促建议下将该案移交至东海县公安局。经侦查,2016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60岁,山东省郯城县人)通过中间人购进一批工业精制盐,先后在东海县山左口乡、李埝乡等地向饭店、早餐店等食品加工行业进行销售,涉案精制盐共311斤。经鉴定,杨某某销售的精制盐属于无碘盐,不符合国家食用盐(GB5461-2000)标准,该案于2016年9月13日提请东海县院审查逮捕,该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某在明知是工业盐的情况下,向食品加工行业进行销售,该批精制盐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属于无碘盐,国家为了防控缺碘引起的疾病明令禁止在缺碘地区销售无碘盐,而连云港地区属于缺碘地区,销售无碘盐的行为足以造成缺碘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最终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杨某某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该案系东海县首例涉盐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东海县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在第一时间了解了相关案情,并督促建议移送,侦查期间,该院指派专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就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等证据进行固定,有效形成了打击合力,促进了当地食盐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