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糖果制品、饮料、罐头、水果制品、冷冻饮品、食糖、豆制品、蜂产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方便食品、蛋制品、速冻食品、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检2772批次,其中抽检项目合格的产品2726批次,不合格产品46批次。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企业、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为:
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标称济宁梦想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炒货食品黑米中酸价(以脂肪计) (KOH)项目不合格;
标称郯城恒盛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馋豆中酸价(以脂肪计) (KOH)项目不合格;
标称威海红麦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麻辣花生中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
标称山东萌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关关鱿鱼花生中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
标称烟台海卓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巴旦木(分装)中二氧化硫项目不合格。
2.糖果制品:标称山东东阿生力源阿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阿胶压片糖果中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3.饮料:
标称济南香优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奶茶(调味茶固体饮料)(草莓味)、1批次奶茶(调味茶固体饮料)(原味)、1批次奶茶(调味茶固体饮料)(香芋味)均为糖精钠项目不合格;
标称山东鲁冰花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中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标称济南市历城区泓源思天然泉水厂生产的1批次饮用天然泉水中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标称山东山里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饮用天然矿泉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泰安市百泉汇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桶装饮用水中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标称莱芜市容正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天然饮用水中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标称莱芜市自来水公司鹏丰源泉水厂生产的1批次鹏丰源饮用纯净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山东豆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浓浆豆奶(蛋白饮料)中蛋白质项目不合格;
标称诸城市康名源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桶装饮用山泉水中亚硝酸盐项目不合格。
4.罐头:标称青州市寿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糖水桃罐头、1批次糖水葡萄罐头均为甜蜜素项目不合格。
5.水果制品:
标称山东齐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原味葡萄干中霉菌项目不合格;
标称沂源新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楂片中苯甲酸项目不合格;
标称临沂君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茶梅(果脯类)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标称青州市玉盛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山楂片(干片)中霉菌项目不合格。
6.冷冻饮品:
标称山东省阳信宏运锦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老冰棍中甜蜜素项目不合格;
标称菏泽市康美思冷食厂生产的1批次雪糕中蛋白质项目不合格;
标称济宁市南泊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老冰棍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标称巨野县东方冷食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养乐多酸奶口味冰棍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标称山东雪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布丁雪糕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标称临沂市味美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南果梨味雪糕中蛋白质、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标称青岛帝钻一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香草味全乳脂冰淇淋中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标称枣庄臻味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桔子(冰棍)中糖精钠项目不合格;
标称烟台蕴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爽棒冰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标称龙口市冰郎冷饮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东北老冰棍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7.食糖:
标称临沂市福山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单晶冰糖(分装)中二氧化硫项目不合格;
标称德州保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白砂糖(分装)中还原糖分项目不合格。
8.豆制品:
标称滕州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石磨豆丁(风味豆制品)劲辣味中脱氢乙酸项目不合格;
标称山东烟台市烟霞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纯豆腐乳中山梨酸、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项目不合格;
标称烟台优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内酯豆腐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9.蜂产品:
标称山东御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荆条蜜中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标称济南七紫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槐花蜂蜜中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10.速冻食品:
标称诸城日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霸王肉串、1批次骨肉相连串(速冻肉制品生制)均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标称山东全润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奶香馒头中糖精钠、甜蜜素项目不合格;
标称青岛圣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洋风椰蓉白大福中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标称荣成广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速冻沾粉鱼排(生制品)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11.特殊膳食食品:标称山东鼎邦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鼎福妈妈的味道婴幼儿饼干”中“钠”项目复检不合格。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采取责令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省局要求上述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