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卫福部为强化奶油、鲜奶油、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酱等产品品名及标示管理规范,公告《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与脂肪抹酱之品名及标示规定》。
公告规定,奶油及鲜奶油是由乳品衍生的油脂制品,其中乳脂肪须达80%以上才能叫奶油,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达80%者称鲜奶油/乳脂/食用乳油/鲜乳油。
另以食用油脂制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达80%以上产品,品名应标示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达10%以上未达80%产品,品名应标示“脂肪抹酱”,且产品外包装标示都不得称为植物性奶油。
台食药署提醒,市售奶油、鲜奶油、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酱等相关制品,如有标示不完整,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另内容物所含乳脂肪或食用油脂未达标准产品,却命名为“奶油”、“鲜奶油”或“人造奶油”,属标示不实,涉违反食安法规定,并依法限期回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