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鄂)食药监食罚〔2017〕1号 |
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蜂蜜案 |
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 |
朱黎 |
27189507-X |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5个批次/生产日期的枣花蜂蜜5516瓶,其中1.批次/生产日期为2016/03/19 07,规格为350克/瓶,为315瓶;2.批次/生产日期为2016/03/19 07,规格为820克/瓶,为112瓶; 3.批次/生产日期为2015/12/22 09, 规格为2.5千克/瓶,为825瓶; 4.批次/生产日期为2015/12/22 09, 规格为1千克/瓶,为3976瓶;5.批次/生产日期为2015/12/22 09,规格为820克/瓶,为288瓶。抽样样品检出氯霉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公告》附录4的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之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2017年5月10日。 |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19日。 |
2 |
(鄂)食药监食罚〔2017〕2号 |
孝感一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米酒案 |
孝感一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李俊平 |
9142090075101864XN |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孝感佬米酒”(规格为518克/瓶,批号20160128、20160429;规格为880g/瓶,批号20140429、20160504);“孝感纯米酒”(规格为350g/碗,批号20160427);“孝感原味米酒”(规格为500g/碗,批号20160430、20160427),总数:46612瓶(碗) 经检验含有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食品、原料,并处罚款。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4日。 |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