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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之九问九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1-30 15:44 来源:食品伙伴网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该条款还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要由各地自行监管。那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具体应如何界定,各地对小作坊目前是如何监管的?食品伙伴网带您一探究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该条款还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要由各地自行监管
 
  那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具体应如何界定,各地对小作坊目前是如何监管的?食品伙伴网带您一探究竟。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及界定标准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中没有给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
 
  GB/T 23734-2009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
 
  在地方上,以贵州为例:《贵州食品安全条例》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定义为: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散装或者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
 
  总的来说,各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与GB/T 23734-2009中对小作坊的定义大同小异。但具体对从业人员以及场地的要求各地略有不同:
 
  1、《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2、《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7人以下,生产加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下,并且对年销售额作了具体规定,不得高于200万元。

  二、各地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规定有哪些?
 
  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过多的规定,具体由各地方规定,包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等。例如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等。
 
  就地方性法规,部分省份在其食品安全条例中规定小作坊的内容,如《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也有发布专门条例的,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总的来说,各地主要是通过当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政府等发布一定的政策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统一监管。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要有哪些监管模式?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模式,食品伙伴网查阅了现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地方法规,汇总后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1、以北京、上海等为代表的准许、许可制度。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要持相关材料申请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准许生产的品种目录一般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小作坊只能生产准许生产目录上的食品。
 
  2、以重庆、广东为代表的登记制度。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当地相关条例的规定,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从事登记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登记证一经申请,禁止转让、出租和出借。
 
  四、小作坊允许和禁止生产的品种有哪些?
 
  食品伙伴网发现:仅有少数地区制定了允许小作坊生产的品种目录,如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品种目录(2015版)》,其中规定了3类食品允许小作坊生产,分别是地方传统特色豆干类、地方传统特色蒸糕或松糕类、地方传统特色白切羊肉。其余发布的多为禁止小作坊生产的目录。
 
  普遍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品种主要有:
 
  乳制品、罐头、非固态发酵的酒类、保健品、婴幼儿食品等,对于部分品类各地规定也是有差异的。例如:
 
  湖北省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瓶(桶)装饮用水、非物理方法压榨的食用油;
 
  重庆市不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果冻、饮料等。
 
  部分省市发布了多批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目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者既要关注当地制定的允许和禁止目录,也不能忽略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关于禁止生产的品种规定。
 
  五、小作坊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吗?
 
  部分省份明确要求小作坊产品需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如: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种类范围内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中规定:没有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按照食品质量规范进行生产加工。

  六、小作坊食品的检验要求是怎样的?
 
  食品伙伴网注意到,部分省份对于小作坊的产品检验有明确规定:
 
  1、《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具备检验能力的,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出厂检验,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首次出厂销售前应当进行全项检验,委托全项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
 
  2、《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中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每年都需要将生产的食品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一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3、陕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检验项目清单(2016版)》,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应检测的项目。
 
  七、怎样辨别小作坊食品呢?
 
  想要辨别小作坊食品,其实很简单,产品外包标签就是入手点。很多地区对小作坊食品的标识有明确规定,小作坊食品必须在标签上标示生产加工小作坊信息甚至要标有小作坊食品字样。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指出:小作坊食品包装必须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准许生产证编号等的小作坊信息的标签;辽宁省、重庆市规定:小作坊食品要在食品外包装及产品标签上醒目位置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确保消费者对小作坊食品的选购知情权。

  八、小作坊食品是否有禁止跨区销售,网络销售的规定?
 
  小作坊食品随随便便哪里都可以销售吗?当然不是,小作坊食品销售也有一定限制条件。
 
  广东省的小作坊食品,除非可以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否则不允许向商场超市、集体食堂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销售,并且,无论如何不允许进行网上销售。
 
  甘肃省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
 
  最为严格的是江苏省,江苏省曾发布的《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制区域销售规定》第五条规定:小作坊产品销售区需要明示产品销售的限制区域,注明“本产品仅限在XXX乡(镇)销售”等内容。该规定已于2015年11月废止。

  九、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还有哪些其他特别规定?
 
  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大部分地区是不允许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的,上海、天津、辽宁、贵州等对此都有明确说明。
 
  除了各地方法规对小作坊的监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白酒提出了特别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管总局2015年发布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1号)中明确要求对白酒小作坊生产加工进行全过程监管,白酒生产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白酒,不得采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
 
  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事业部为食品行业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咨询服务,联系电话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日期: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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