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营养强化剂还是食品添加剂,标示不详惹麻烦引起了食品标法圈二群网友们的激烈讨论,涉案产品为固体饮料维生素C泡腾片,被消费者以其中维生素C含量超过营养强化剂标准起诉,虽然商家辩称其中有部分是作为营养强化剂,有部分是作为食品添加剂,但法院认为最终产品中的营养成分表没有区分标识,可能误导消费者,因此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十倍赔偿。
1.在配料表中的标识
依据GB 7718-2011的问答第三十七条: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如核黄素、维生素E、聚葡萄糖等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
依据GB 14880-2012问答第十九条:
可选择使用以下三种方式中任一方式进行标示:1.标示化合物名称(按照附录B或表C.1中化合物来源项下的名称标示);2.同时标示营养素名称和化合物名称;3.标示营养素名称(按照附录A或表C.1中营养强化剂项下的名称标示)。按照国际通行标示方式,鼓励生产单位在配料表中采用上述第1、2种方式进行标示。
2.在营养成分表中的标识
依据GB 28050-2011问答第十六条: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按标准4.1规定标示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若强化的营养成分不属于本标准表1所列范围,其标示顺序应排列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但对其排列顺序不作要求。
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维生素C、维生素E、β-胡萝卜素、核黄素、碳酸钙等,若按照GB14880规定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其含量及NRV%(无NRV值的无需标示NRV%);若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可不在营养标签中标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营养成分表中的含量是指成品中的含量,与其营养强化剂使用量并无关系。
在GB 14880-2012问答第十七条给出了明确说明: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的实际添加量,该使用量是考虑到所强化食品中营养素的本底含量、人群营养状况及食物消费情况等因素,根据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而综合确定的。
鉴于不同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种营养素含量差异性较大,而且不同营养素在产品生产和货架期的衰减和损失也不尽相同,所以强化的营养素在终产品中的实际含量可能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该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
GB28050-2011与GB 14880-2012配合使用,既有利于营养成分的合理强化,又保证了终产品中营养素含量的真实信息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由以上的问答分析可以看出,本文开始所述的案例中,企业应该向法官做出耐心解释,最终产品中营养成分表中标识的含量是总含量,包括产品中本底值、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量以及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的量之和,营养标签中标识的量是依据GB 28050-2011经检测获得,与GB 14880-2012中规定的强化量的大小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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