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虹委员向记者阐述了他建议的具体理由。一是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需要。粮食安全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是国家发展的定海神针,具体任务的落实亟需通过立法来加以保证。
二是推进依法管粮的需要。目前广东、贵州、宁夏等省份先后制定实施了地方性粮食法规,安徽、浙江、江苏等省正在加快推进地方粮食安全保障立法。而国家层面现仅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两部粮食专门行政法规,效力层级较低。其他涉及粮食安全的法条散见于《农业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或行政法规之中,没有形成粮食安全法律体系。
三是保证粮食质量安全的需要。当前粮食中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天气致使谷物霉变等问题依然存在,违规添加超量或非食品级色素、防腐剂、保鲜剂、发色剂等情况仍有发生,另外包装、运输等环节也存在污染粮食质量的隐患。有效整治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对各个环节加以规范。
四是有效调控监管市场的需要。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内外粮食市场联动性的不断增强,多元市场主体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增加。粮食流通与市场监管的任务日益繁重,需要依法行政、依法治粮的法律体系支撑。
五是推动粮食产业发展的需要。高质量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已成为各地特别是粮食主产地区的当务之急。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同时,需要及时跟进制定法律规范,加强耕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科技水平和农田水利建设,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我国粮食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还需要从法律层面加强对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消费等环节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