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这无疑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胁,因而,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一直是刑事打击的重点。
经查,2015年9月6日,被告人温小虎注册成立了神木县温小虎羊下水零售店,从事生羊下水、羊头的加工、销售。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温小虎为使其销售的羊头、羊蹄看起来更加光滑、白净,便按照0.4%(每50斤羊头和羊蹄子内添加0.2斤工业火碱)的比例在清洗羊头和羊蹄的过程中添加工业火碱,并将工业火碱清洗过的羊头、羊蹄售往神木市神木镇某四十里铺羊肉面店、草原巷某饭店、神木市孙家岔镇某麻辣串店等门店和部分零散客户。截至案发,被告人温某某的销售金额约12万元,非法获利约6万元,仅向孙家岔镇某麻辣串店的销售金额就为799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小虎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在加工羊头、羊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火碱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以惩处,遂作出如上判决。
通过依法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坚决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对推进全市依法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切实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提供了有力保障。(文中当事人属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