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9日—2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你公司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
一、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11日的高油乳清粉(羊B)和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4日、2018年3月5日的900g听装外圈涂蓝底盖的出入库记录中,未记录进货检验时抽检样品的数量。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数量的要求。
二、包材暂存间(清洁作业区)内存放消毒用不锈钢桶(酒精,75%)及工具柜。不符合GB 23790—2010中7.3.1条款关于用于清洁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的要求。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整改,请你公司完成整改后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