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对方未经许可使用“喜利康”和“喜力康”商标,健荷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北京东方联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菲仕兰食品配料(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共计115.65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健荷畜牧公司诉称,其系“喜利康”、“喜力康”商标的合法持有人。2017年5月,其公司业务员在山东市场回访客户时,发现客户使用的“喜利康”牌代乳粉不是健荷畜牧公司的产品。2017年6月23日,健荷畜牧公司检索发现在被告东方联鸣公司官方网站产品系列栏中,宣传含有“喜利康”字样的犊牛配方奶粉。根据东方联鸣公司在其官网以及销售的商品标签介绍,“喜利康”系针对犊牛生长发育对蛋白质、脂肪、矿物质、维生素等营养元素的需求而配制生产的,该产品生产商为荷兰纽维德公司,东方联鸣公司为其在中国的独家经销商。而被告菲仕兰公司系荷兰纽维德公司的关联公司,主要负责运营推广荷兰纽维德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注册的 Nutrifeed官方公众号“犊爱优牛”中未经许可使用“喜利康”字样,并大肆宣传荷兰纽维德公司以及与犊牛配方奶粉相关的销售、参会情况。菲仕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健荷畜牧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
原告健荷畜牧公司诉称,上海健荷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系健荷畜牧公司的关联公司,其自受让取得“喜利康”、“喜力康”商标专用权后,为推广商标及产品的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每年都投入大量资金。2018年10月30日,健荷畜牧公司再次向东方联鸣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销售标有“喜利康”、“喜力康”商标的侵权商品,并立即删除网站上关于“喜利康”及“喜力康”的产品介绍,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进一步扩大。同时要求东方联鸣公司就该商标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提供犊牛配方奶粉的销售记录及生产者的全部信息,但截至目前,东方联鸣公司却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仍在其官方网站宣传、销售犊牛配方奶粉,实属恶意侵权。
原告健荷畜牧公司认为,其公司多年从事“喜利康”、“喜力康”犊牛核心预混料的生产、销售,在行业内具有知名度。东方联鸣公司和菲仕兰公司多年从事动物养殖及饲料的销售及推广运营,应当知晓健荷畜牧公司的知名度,亦明知其侵权行为会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这种攀附健荷畜牧公司及其所有的商标商誉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东方联鸣公司和菲仕兰公司的行为已经给健荷畜牧公司、“喜利康”及“喜力康”品牌造成恶劣的市场影响及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