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海南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部署,结合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开展跟踪评价工作,广泛收集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深入了解我省关于食品安全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应用情况,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相关标准制修订提供科学依据。
二、工作方式与内容
(一)依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http://bz.cfsa.net.cn:9001,以下简称跟踪评价平台)广泛收集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标准使用各方均可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上的跟踪评价平台反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可针对每个单项标准设定的技术指标、标准文本内容、标准实施效果等方面提出具体的修订意见、建议及相关理由或依据。
(二)按照产品类别,通过量化评分,开展产品专项跟踪评价。以各类食品产品为对象,采用量化评分的方式,开展专项评价,横向评价不同类别食品产品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完整性等内容。主要包括标准适用范围是否合理,在通用标准中对应的食品分类是否清晰,引用通用标准是否适当,涉及通用标准中各项安全指标要求是否合理,标签要求是否合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是否满足食品安全需要,产品所适用的其他推荐性标准与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存在交叉、矛盾,产品标准所引用的检验方法是否可行等。食品产品专项评价问卷可以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在线填写。
(三)对拟修订的标准或重点标准,统一组织意见收集。对列入修订计划的标准、部分涉及面广的重点标准或公众、行业关注的标准,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更加有指导性和针对性的意见收集。通过标准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监管部门组织统一培训、调研,对常态化模式所收集的信息缺失或不充分的问题进行深度调查收集,深入客观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执行成本等。
三、职责分工
(一)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制定本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协调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并适时组织开展督导工作。按要求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省疾控中心负责跟踪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收集各有关单位在食用农产品的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并报送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并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专项调查、信息提供、现场调研和专家咨询等相关工作。
(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收集各有关单位在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经营的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接触材料标准、检验方法类标准执行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并报送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并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专项调查、信息提供、现场调研和专家咨询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组织辖区内食品行业组织、生产经营者及相关检验、科研、教学机构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通过培训会、座谈会、网上调查、实地调查、专家咨询、专题研讨等方式听取、评估各方意见建议。
(二)省疾控中心作为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牵头组织实施工作机构,参加国家确定的省级跟踪评价协作组,参与水产及水产制品、酒类等2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见附件1)。按照省级跟踪评价协作组有关分工、任务分配,以及工作要求,组织我省相应地区和单位参加并完成专项跟踪评价工作。
(三)省疾控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的具体工作,加强对跟踪评价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组织相关单位填写《 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下简称“意见反馈表”)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意见反馈汇总表”)。
五、结果报送
(一)标准使用方以及各相关部门、行业、企业和机构可通过跟踪评价平台直接反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能分工组织有关调查对象,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平台填报,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梳理各条线“意见反馈表”和“意见反馈汇总表”,同时汇总相关内容后将“意见反馈表”“意见反馈汇总表”和年度工作总结(电子版和纸质版),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至省疾控中心(联系人:吴忠慧;联系电话65348892;电子邮箱:hncdcspk@126.com。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0号。)
(二)省疾控中心按照省级跟踪评价协作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所承担的专项跟踪评价结果及工作情况。
(三)标准使用方和各相关部门、行业、企业、机构汇总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反馈至省疾控中心(联系人:吴忠慧;联系电话65348892;电子邮箱:hncdcspk@126.com。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0号。)
(四)省疾控中心及时汇总在线或书面反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并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跟踪评价工作总结报告报至省卫生健康委。
六、保障措施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做好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并根据各地标准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系统部署,确保跟踪评价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条的有关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各单位要积极争取相关财政经费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已纳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对各地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时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报送标准跟踪评价完成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各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对各地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冯莉 电话:65312297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邓红燕 电话:65310294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郭春红 电话:66834210
附件:1.省级标准跟踪评价协作组任务分工
2. 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表
3. 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汇总表
附件1
省级标准跟踪评价协作组任务分工
序号 | 组别 | 涉及的标准目录 | 标准号 |
协作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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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及水产制品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藻类及其制品 | GB19643-2016 |
江苏(牵头)
浙江
湖北
海南
福建
广西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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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 | GB31602-2015 |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 GB2733-2015 |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 | GB10136-2015 |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 GB20941-2016 | |||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理化检验方法 | ||||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微生物检验方法 | ||||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通用标准中的相关指标 | ||||
酒类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 GB2757-2012 |
贵州(牵头)
江苏
海南
宁夏
福建
安徽
山西
甘肃
青海
四川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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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 GB2758-2012 |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 GB31640-2016 |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
GB895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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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 GB12696-2016 |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啤酒生产卫生规范 | GB8952-2016 | |||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理化检验方法 | ||||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微生物检验方法 | ||||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通用标准中的相关指标 |
附件2
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一、基本信息填写
(一)人员类别(请在相应类别打√):
□企业人员 □监督管理人员 □检验/检测人员
□相关科研专家 □媒体 □消费者 □其他
(二)姓名 ,所在行政区 ,单位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
二、现行标准意见反馈
(一)章节序号:
(二)意见类型(请在相应类别打√):
□标准实施效果 □标准文本内容
□标准指标和技术要求 □其他问题和建议
(三)意见及建议:
(四)理由:
(可另行附页)
附件3
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汇总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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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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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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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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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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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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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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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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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意见类型选项为:①标准实施效果、②标准文本内容、③标准指标和技术要求、④其他问题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