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文件精神,建立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促进种猪规范有序调运,稳定生猪生产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省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调整
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调整为非洲猪瘟项目。检测数量(比例)100%,采集的血液样品可按照一定的生猪数量进行混样(原则上不超过10混1)。种猪场可委托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样品送检前至种猪调出前对拟调运种猪采取隔离观察措施的,检测时限可以延长至调运前7天。
二、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要求
在暂停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伪狂犬病等6种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期间,需对相关种猪场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由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广东省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对种猪场开展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三、规范落实输入广东种猪隔离观察要求
从外省调入种猪到达输入地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监督种猪货主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有关措施;指导种猪货主签订承诺书、建立隔离观察台账,确保种猪安全和可追溯。
四、其他
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工作。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广东省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9月9日
附件:
广东省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
风险评估是制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重要依据,在当前生猪生产和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下,风险评估更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做好种猪产地检疫风险评估,促进种猪规范有序调运,稳定生猪生产,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的范围
本风险评估方案适用于跨省调运的种猪场(包括原种场、扩繁场和保种场)。
二、评估的病种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猪伪狂犬病等动物疫病。
三、评估原则
依据种猪场风险高低,采取“分类评估”的原则。
(一)A级种猪场。已经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并在有效期内的种猪场为A级种猪场(附件1),无需再进行风险评估,认定为风险评估符合要求。
(二)B级种猪场。已经通过广东省“动物疫病净化场”并在有效期内的种猪场为B级种猪场(附件2),只需提供相关材料,无需再进行风险评估,认定为风险评估符合要求。
(三)C级种猪场。除A、B级种猪场外,均为C级种猪场。按要求进行评估。
四、评估的程序
(一)评估专家组成。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成员3人,其中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专家至少1名,其他若干,1人任组长。专家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或从事动物卫生监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等相关工作满5年)。
(二)评估工作程序。
1.种猪养殖企业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评估申请,提供评估内容相关材料(再次评估时只需提供有变更的材料)。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
3.专家组审核养殖企业相关材料,按照《广东省种猪场口蹄疫等动物疫病风险评估表》逐项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4.专家组综合评价,得出评估结果。
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审核,得出评估意见。
(三)评估结果表述。专家组综合评价得出评估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组织评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审核,得出“同意通过风险评估”或“不同意通过风险评估”的意见。评估结果的有效性不超过3个月。
(四)评估工作时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于接到养殖企业齐全的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估工作,得出评估意见,并告知养殖企业。
(五)结果运用。风险评估的结果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是官方兽医出具种猪检疫证明的必备条件之一。风险评估结果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合格:
1.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近一年内无口蹄疫等动物疫病临床病例,整体生产状况正常;
3.签订并遵守《种猪场承诺书》;
4.评估分值在70分以上(含70分)。
附件:1.国家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创建场名单
2.广东省动物疫病净化场名单
3.广东省种猪场口蹄疫等动物疫病风险评估表
4.种猪场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