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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46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4-16 16:3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4类食品757批次样品。抽检粮食加工品705批次、检出21批次不合格,肉制品9批次、乳制品8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5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4类食品757批次样品。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粮食加工品705批次、检出21批次不合格,肉制品9批次、乳制品8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5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样品情况

  (一)博白县宝中宝购物广场销售的“鲜湿米粉(卷筒粉)”、“鲜湿米粉(片粉)”、“鲜湿米粉(切粉)”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结果分别为0.265g/kg、0.441g/kg、0.314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二)梧州市万秀区金杰餐饮店销售的“鲜湿米粉”,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结果为0.397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三)博白县博学中学销售的“鲜湿米粉(切粉)”、“鲜湿米粉(凉粉)”,不合格项目均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测结果分别为0.448g/kg、0.324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四)广西全佰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来自北流海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里干米粉(米粉制品)”,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测结果为0.11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五)博白县亚山镇阳光百货商场、平南县平南镇乐万家超市销售的标称来自北流海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里干米粉”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测结果分别为0.146g/kg、0.0622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六)南宁市武鸣区覃小芸粉摊销售的标称来自广西健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沙河粉(切粉)”,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结果为0.0326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七)贵港市覃塘区丘芳粉食店销售的标称来自贵港市鑫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结果为0.118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八)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陂头村委那格塘58(1)号强坤农贸市场蔬菜行庞文彬销售的标称来自合浦祥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结果为0.33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九)广西灵山县檀圩益农大市场陈满红销售的标称来自灵山县灵香食品厂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石磨波纹条)”、“调制鲜湿米粉(石磨鲜粉条)”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结果分别为0.303g/kg、0.175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十)灵山县乐鲜生超市、广西灵山县泰丰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来自灵山县灵香食品厂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结果分别为0.234g/kg、0.258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十一)南宁市罗锦葵湿粉摊销售的标称来自南宁市锦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结果为0.116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十二)南宁市武鸣区陆姐米粉摊销售的标称来自南宁市武鸣区定罗米粉厂生产的“鲜湿米粉(切粉)”、“调制鲜湿米粉(调制切粉)”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结果分别为0.152g/kg、0.143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十三)广西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400号农素芳销售的标称来自天等县龙茗镇绿康食品厂生产的“鲜湿米粉(切粉)”,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结果为0.108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十四)武宣镇阿杰日杂百货店销售的标称来自武宣县二塘镇天龙粉厂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结果为0.165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三、核查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玉林、梧州、贺州、贵港、南宁、北海、钦州、崇左、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已督促有关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玉林、南宁、贵港、北海、钦州、崇左、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相关市场监管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及企业相同生产日期或批次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6日
日期: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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