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开始,汤某某在岢岚县自己家中生产粉条的过程中添加明矶,添加量均是按照经验用一个碗舀,没有标准。其将做出的粉条小袋包装,销售到岢岚县的粉条零售店、超市和饭店。2020年4月21日下午,岢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现场对汤某某粉条作坊生产的粉条进行提取。经检测,汤某某粉条作坊生产的粉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13×103mg/kg(粉条中铝的残留量限值为:≦200mg/kg)。汤某某长期生产铝元素严重超标的粉条并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侵害了不特定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发现汤某某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损害公益后,于2020年6月29日在正义网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故而本院依法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请求判令被告汤某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1000元;并且应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岢岚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本院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被告作出判决。
这是本院办理首例食品安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铝元素不仅非人体所需,而且对人体的危害十分可怕。世界卫生组织于1989年正式将铝确定为食品污染物。体内过铝多对中枢神经系统、消化系统、脑、肝、骨、肾、细胞、造血系统、免疫功能等均有不良影响。通过此次庭审,让社会公众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以及维权意识,逐步改变社会公众对损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漠视不理的局面。希望以此来警示社会公众既要合法从事生产活动,又要对添加食用明矾的粉条和其他食品逐步予以戒除,确保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