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制定将已证实危害性的水产品等指定为“流通追溯进口水产品”的标准。
2. 制定“流通追溯进口水产品”的指定流程、品种、指定期限。
3. 制定审议“流通追溯进口水产品”的流通追溯审议委员会的设立及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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